1、申請與受理:(一)破産申請;(二)立案審查;(三)案件受理;(四)案件受理後的工作;債權的申報與登記;債權人會議;破産和解;企業整頓;破産宣告;破産清算;裁定破産程序終結;企業注銷登記。如需要詳細的解答建議咨詢律師。
2、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産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産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産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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