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公證的優勢如下:
1、直接進入執行程序,免去一審二審程序,節約時間。
2、避免公告送達的問題。
3、直接保全财産,節約維權成本。
4、有限排除異地管轄。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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