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刑事抗訴書是由人民檢察院來寫的。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情況下,在法定時限内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檢察院再提出抗訴的時候,就應該制作刑事抗訴書。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内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複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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