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内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号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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