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重病在法定醫療期内,單位不可以解除合同,醫療期結束,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内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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