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起訴離婚有時間限制,從第一次判決生效之日起算,時間間隔為6個月。但有新情況、新理由的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内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款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内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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