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人需交驗下列材料:
憑公安機關簽發、簽注的居住證、即可申請辦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
居住證丢失或未辦理居住證的,需提供以下兩方面的證明材料:
身份證明材料,包括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機動車駕駛證、護照等公安機關簽發的其它有效身份證件,提供其中之一即可;證明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居住地公安機關有效居住登記信息、勞動合同、工商執照、學生證或學籍證明、房産證等,提供其中之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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