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将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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