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和撤銷主要區别在于:
其一,從适用範圍來看,撤銷的适用範圍比較廣泛,不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領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為場合;而解除僅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情況。
其二,從發生原因來看,撤銷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規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規定的,也有當事人約定的。
其三,從發生的效力看,撤銷都有溯及力,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開始起無效;而解除則往往無溯及力,隻有在當事人有特别約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規定及違約解除非繼續合同時,才有溯及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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