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落戶申請交入轉入地的派出所,派出所開具接納證明;等待轉入地戶籍警察調查,符合轉入條件派出所開出接納證明;将接納證明交給轉出派出所,轉出派出所開出準遷證明同時消戶;将準遷證明交給轉入派出所并辦相應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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