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六個基本程序:民主推薦、考察、醞釀、讨論決定、任職、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 。
2、黨政領導幹部應當逐級提拔。特别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幹部,可以突破任職資格規定或者越級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3、破格提拔的特别優秀幹部,應當德才素質突出、群衆公認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境複雜、基礎差的地區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别顯著。
4、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幹部,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艱苦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急需引進的。
5、破格提拔幹部必須從嚴掌握。不得突破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和第八條第七項規定的資格要求。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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