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内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緻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一、臨時救助救助對象
1、因火災造成家庭财産嚴重損失或人員傷亡,因交通事故、溺水、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員傷亡,因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因家庭主要勞動力死亡或重度傷殘等原因,在未獲得相關保險補償、賠償或雖獲得相關保險補償、賠償,仍導緻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2、因家庭成員重傷病需長期治療、接受非義務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緻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低保和特困供養家庭;
3、符合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讨人員教助條件的,由縣級教助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教助。
4、當地政府認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和個人。
二、救助程序和方式
1.申請受理。凡是符合條件的家庭或個人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申請臨時救助,應填寫《xx縣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申請後,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通過入戶調查、社區調查、民主評議等方式,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
3.審批。縣民政部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符合條件的張榜公示。公示後無異議的,由縣民政部門或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放臨時救助金。救助金額較小的,縣民政部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并報縣民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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