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核行政起訴狀.行政訴訟以行政機關為被告,行政起訴狀應當記明行政機關的名稱、住所等信息;訴狀應當記明請求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内容和範圍;訴訟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應當寫明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方式、經過和後果,訴訟請求與事實理由之間具有關聯性。
2、審核起訴證據.除審核原、被告的基本身份材料和與起訴事實相關的證據材料外,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章和第三章關于受案範圍和管轄的規定對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進行審核,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和四十七條的規定對起訴期限進行審核。
3、審核受理1、經審核,起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立案;2、經審核,當場難以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訴狀,予以登記,出具收到訴狀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7日内決定是否立案;3、7日内無法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先行立案并将案件移交行政審判庭審理;4、經審核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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