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董事會召開的條件:
1、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
2、1/3以上董事提議;
3、監事會提議。
《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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