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不滿14周歲,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一般地說,不滿14周歲的人尚處于幼年時期,還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不具備責任能力。因此法律規定,對不滿14周歲的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一概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必要時可依法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嚴加管教。
2、相對負刑事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人相對負刑事刑事責任的年齡範圍,即處于該年齡段的人隻對刑法中規定的少數犯罪負刑事責任,而對絕大多數犯罪則不負刑事責任。這無疑是符合未成年人辨認和控制能力實際狀況的科學的制度。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緻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關于對條款規定的理解,我認為在這款中,刑法規定了處在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僅對8種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
3、我們在司法實踐中還要注意: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對于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緻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隻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并且造成了緻人重傷、死亡後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隻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才負刑事責任,綁架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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