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業個人用戶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幹政策的意見落實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規定:
農民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取得的所得,已繳納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消農業特産稅、減征、免征農業稅或牧業稅後,農民取得的農業特産所得和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的所得,仍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消農業特産稅、減征、免征農業稅或牧業稅後,農民銷售自産農産品的所得,仍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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