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如下:
(1)制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将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
(3)在解除或者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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