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期間發生買賣的處理是租賃合同仍然有效,承租人有權繼續居住,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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