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品是債務人将其動産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的動産或權利。
在質押期間,接受質押的一方,有權對質押物進行處理,如變賣等,隻要在質押結束後,将等同于質押物的資産需要還給質押方。
質押物移交時,監管人應按《質押物監管協議》收取監管費用,未收取的,可請求質押雙方協助行使留置權;
監管人應另行編制《質押物交接清單》,會同原質押物接收人或原質押雙方共同核對清點,各方在交接表上簽字确認後交付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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