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确的做法應該是通過由下而上的複查程序,以保障鑒定工作的公正合理。
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委員會進行再次鑒定,省級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行政複議辦法明确規定,這種情況不屬于行政複議範圍,因此也自然不能進行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關于當事人對工傷認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問題的複函》(勞社廳函[2004]123号)的規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該首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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