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裁定書保訴訟時效期限是兩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适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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