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證人父母或其監護人所在單位或村委會等出具的造成《出生醫學證明》遺失、被盜的證明材料;
2、接生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号的證明;
3、新生兒父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已報或未報戶口的證明;
4、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已申報出生登記的隻補發正頁),并加蓋市衛生局統一刻制的補發專用章,同時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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