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票據法規規定,目前的支票都是記名票據,就是支票在出票時必須記載收款人名稱,沒有記載收款人名稱的支票,不能使用。支票的轉讓,采取背書方式,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自己的權利。背書連續的基礎,就要求支票的第一背書人,必須是支票正面記載的收款人,如果票據沒有記載收款人,就無法判定支票背書是否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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