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的辦理流程一般是由犯罪嫌疑人在監獄内進行申請,由所在分監區全體警察評議通過,報監區審核,在監區同意後,填寫病殘鑒定委托書送鑒定醫院進行鑒定,由鑒定醫師填寫病殘鑒定書,再送報監獄刑罰執行科進行初審,刑罰執行科組織刑罰執行委(包括法醫和檢察院)員會進行合議,認為符合條件的則可以通過。在這個流程完成之後,犯罪嫌疑人對于保外就醫的申請還要求報省監獄管理局生活衛生處、刑罰執行處(獄政管理處)審查,由監獄管理局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對于适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于罪犯确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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