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下達《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關于計發護士工齡津貼的工作年限相關規定:
1、計發護士工齡津貼的工作年限,按本人實際從事護理工作的時間算起。
2、因冤假錯案而間斷護理工作,平反糾正後繼續從事護理工作,其間斷護理工作的時間,可合并計算護齡。
3、護士和衛校、護校教師之間調動工作崗位,其護齡、教齡可合并計算。
4、原在軍隊醫療衛生機構從事護理工作,到地方後繼續從事護理工作,其原在軍隊醫療衛生機構中實際從事護理工作的時間,可合并計算護齡。
5原在集體所有制醫療衛生機構從事護理工作,調入全民所有制醫療衛生機構後,繼續從事護理工作,其實際從事護理工作的時間,可合并計算護齡。
6、因公負傷治療期間和休産假、探親假期間,可計算護齡。
7、正式調離護理工作崗位,從第二個月起,取消護齡津貼。如再調回護理工作崗位從事護理工作,其前後實際從事護理工作的時間可合并計算護齡。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