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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豪車避稅買的時候是原價嗎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1-29 20:42:23

【小刀按語:下決心寫此文糾結了一番,下定決心公開此文又糾結了一番……管他呢——做自己的,讓别人去說吧!】

企業豪車避稅買的時候是原價嗎(企業購買豪車避稅真是忽悠嗎)1

2022年08月12日,《中國稅務報》B3版刊登了《以企業名義購買豪車供股東個人使用可以合理避稅?别被忽悠!》的記者專稿,對“以企業名義購買豪車供股東個人使用可以合理避稅”的做法表明了否定的态度,并被冠以“忽悠”,且将多名專業人士(财稅專家及稅務系統内的公職律師)的分析直接羅列摻雜加以佐證……言之鑿鑿,似乎無可辯駁……

縱觀全文,主旨明确,充滿正能量……但筆者認為文章看起來雖正義凜然,但論據并不充分,論點與論據也不能夠完全契合匹配。

且文章力證的觀點與筆者一直以來秉持的觀點也不相同……

理不辯不明,筆者将自己對此問題的另類觀點闡述如下,請大家予以評判。

問題一、以企業名義購買豪車供股東個人使用的增值稅進項稅,在增值稅上一律不得抵扣嗎?

一、《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和不動産;

……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産。

前款所稱固定資産,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産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二、營改增财稅36号文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産和不動産。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産、無形資産、不動産,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産、無形資産(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産)、不動産。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綜上,從《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到營改增财稅36号文的相關規定中都不能得出“以企業名義購買豪車供股東個人使用進項稅就不能抵扣(抵扣就是忽悠)”的觀點。

三、筆者的理解

要判定企業購進的豪車的增值稅進項稅不能抵扣,需證明其是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之不得抵扣的項目的。

文中所說購進豪車不得抵扣,則需證明其是專用于“個人消費的”;如不能證明,則不能得出不得抵扣的結論。

以企業名義購買豪車供股東個人使用的增值稅進項稅既然不在禁止抵扣的範圍,則就反推屬于可以正常抵扣範圍,則也就不能武斷地得出“抵扣就是忽悠”的結論。

——稅務機關要證明類似納稅人購進豪車“專用于個人消費”等不得抵扣項目,進而得出該部分進項稅不得抵扣的結論,幾乎是不可能的;

——而納稅人要證明類似購進豪車“非專用于個人消費”,則易如反掌……

這也是增值稅相應政策規定這類進項稅混用則可以允許全額抵扣的主要原因。

問題二、以企業名義購買豪車供股東個人使用的折舊,在企業所得稅上一律不得稅前扣除嗎?

一、《企業所得稅法》設定的計稅成本稅前扣除的框架結構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滞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财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具體扣除則依據具體扣除規則條款(含加計扣除、加速折舊)進行處理。

二、《企業所得稅法》計稅成本稅前扣除框架結構的理解

所得稅法上計稅成本扣除範圍采取的是“正向概括 反向列舉排除”的立法技術。

這也就意味着:企業取得的支出,不在禁止扣除範圍的,則就屬于可以扣除的範圍的應然結論

而最終能否得到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實然結果,則需根據各項扣除的具體證據(包括發票等稅前扣除憑證)判斷。

這也是筆者長期一直秉持的觀點(但也一直被主流所反對着)。

三、具體到本文情形來說

實務中存在的兩類觀點。

第一類觀點,同《中國稅務報》文章中的觀點。這也是多數人所持的流行的主流觀點。就是以企業名義購買豪車供股東個人使用的折舊,根據稅前扣除的“相關性”原則,一律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第二類觀點,也是筆者所秉持的少數人的非主流觀點(另類觀點)。具體行政執法的依據應該是法律規則,而不是法律原則。法律原則是立法及司法層面所要秉持的……

而具體行政執法的依據隻能是法律規則(這個觀點也一直被主流所反對

根據“另類觀點”,以企業名義購買豪車供股東個人使用的折舊沒有禁止扣除的企業所得稅稅法上的具體法律規則,則其在企業所得稅上就是應該允許稅前扣除的。

退一步說,股東個人使用部分對應的折舊,即使可以認定不屬于稅前扣除的範圍。但企業所得稅法上并沒有此類情況所對應的定量剝離方式,從而無法準确計算出不得稅前扣除部分,則就應該推定也屬于可以稅前扣除的。

企業實際發生的支出能不能稅前扣除,關鍵看是不是屬于可以扣除的範圍,與價值大小(是不是豪車)沒有必然的關系,與“相關性”也沒有直接的關系!

附《中國稅務報》原文:

《以企業名義購買豪車供股東個人使用可以合理避稅?别被忽悠!》

中國稅務報 2022-08-12 12:03 發表于北京

實習記者 張敏

最近一段時間,各地稅務部門查處多起騙取留抵退稅案件,防止優惠政策的“紅包”落入不法分子“腰包”。其中一則利用高價機動車虛增進項稅額的案例,受到業内人士的關注。專業人士提醒企業,所謂的将個人消費的資産入賬避稅的“妙招”,很可能涉嫌偷稅。

真實案例

根據公開披露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甲房地産咨詢有限公司主要經營房地産咨詢、房屋租賃和房地産中介服務。今年4月29日,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并取得退稅款24萬餘元。後經稅務部門檢查發現,其中14萬餘元為該企業實際用于個人消費購進的機動車、空調等貨物(服務)發生的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涉及44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和1份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此外,該企業曾在2020年8月購進一輛二手豪車,價格為99萬元,與單位經營業務和取得收入無關。

經查,甲公司将這些與生産經營無關的機動車和二手車,均列入固定資産計提折舊,并在2020年度、2021年度的“管理費用”科目列支。與此同時,企業還将為機動車購買的保險、為機動車和二手車繳納的車船稅等,一并在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經調查取證,稅務機關于6月30日作出處罰決定,認定該企業存在虛增進項稅額、虛假申報等情形,并基于虛假數據向稅務機關申請并取得留抵退稅,同時存在多列支出和少繳企業所得稅的行為,構成偷稅,對其處以罰款。另外,針對企業編造虛假計稅依據,虛列費用的問題,稅務機關一并處以罰款。

關鍵問題

購入的機動車和二手車與生産經營無關,是甲公司出現相關風險的主要原因之一。

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公職律師王維順說,實務中,與甲公司類似,将與經營業務和取得收入無關的個人消費品記入公司賬目的情況并不少見。一些企業投資者或者股東,将其購物、吃飯等家庭開支,在企業入賬報銷。還有一些将個人使用的汽車挂在公司名下,計入企業固定資産,将相關稅費、油費、保養維修費用等在“管理費用”中列支。自2013年8月1日起,企業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些企業投資者經不住所謂“财稅專家”的忽悠,将此規定視為逃避繳納稅款的“合法依據”,以公司名義購買豪車,以達到抵減企業增值稅銷項稅額的目的。

吉林财經大學中國大企業稅收研究所研究員、中彙盛勝(北京)稅務師事務所技術總監孔令文分析,對于用于個人消費的貨物或服務,企業在稅務處理時,應注意與企業生産經營相區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企業發生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企業購入用于個人消費的貨物或服務,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已經抵扣的,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稅務處理不合規,法律後果很嚴重。”孔令文提醒企業,留抵退稅政策施行後,企業如果未準确區分企業支出與股東、高管個人消費,甚至以虛增進項稅額、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不僅存在被稅務機關追繳退稅款的風險,而且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

風險提示

記者注意到,在一些網絡平台上,經常有一些所謂“财稅專家”教企業老闆通過購買豪車避稅。這些“财稅專家”說,老闆可以先用公司名義購入百萬豪車,各項費用都走公司賬,如此一來,不僅可以多計提各項費用,而且折舊費用還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車開兩年,還能再賣給别的公司進行變現,隻要低于原價,就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孔令文分析,這些手段,實質上是通過形式上的業務變形,達到推遲或者逃避繳納稅款的目的,顯然與稅法原則相悖。在目前嚴厲打擊騙取留抵退稅的情況下,企業以前年度的“埋雷”行為,更容易被“引爆”。孔令文建議企業,在相關資産的購置、使用和轉讓等各個環節,都要重視涉稅問題,做好合規處理,千萬不要聽信所謂“财稅專家”的忽悠。

容誠稅務師事務所(廈門)有限公司合夥人周斌分析,選購資産時,應結合公司規模、盈利水平等實際狀況進行采購。不要過度追求高檔豪車等超出企業實際經營需要的資産。日常經營中,還應加強資産的合規管理。舉例來說,企業購入車輛後,須建立健全車輛使用制度,規範車輛使用的申請、派車、行駛裡程登記等,避免個人自用與生産經營使用無法劃分,引發涉稅糾紛。

周斌還提醒,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産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财産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須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産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産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财産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王維順建議企業,在資産轉讓環節,也要做到依法納稅。根據增值稅有關規定,一般納稅人發生資産有償轉讓,購置時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按适用稅率繳納增值稅。若是低價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于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應按市場公允價格申報納稅。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如果是将車輛等資産低價轉讓給股東、員工等企業内部人員,對于轉讓金額低于公允價值的部分,應視同股東分紅或者工資薪金等所得,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本文刊發于《中國稅務報》2022年8月12日B3版。

來源:中國稅務報

責任編輯:杜偉 (010)6193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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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無極小刀稅醫堂

作者:曹遠戰 稅務律師 【過去的我是一名稅官,為國聚财30年,東奔西走,任勞任怨;現在的我是一名(稅務)律師,為納稅人權益保護,奔走呼号,壯心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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