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汽車供夫妻共同使用,如果沒有明确所贈與的對象,該車輛應視為夫妻的共同财産。夫妻對雙方的共同财産所享受到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一樣的,因此在離婚時,原則上雙方應均等分割共同财産,隻要雙方協商一緻,法律不會幹涉财産的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款,一方或雙方繼承或受贈的财産,無論繼承權人、受贈權人是一方或者夫妻雙方,其繼承或者受贈所得的财産均屬于夫妻共同财産,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所有的财産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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