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罪被刑拘,但沒有被批捕,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是否批準看情節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确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羁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内不能結案,采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提請批準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8、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隻有滿足取保候審的條件的,才可以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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