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債務形成原因屬于法人債務,則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凍結、查封公司或公司的帳行帳号及其它财産;如果債務形成原因屬于法人的個人行為或原因,則不能查封公司或公司帳号及公司财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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