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民事行為指欠缺法律行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當然不發生行為人意思之預期效力的民事行為。《民法總則》第58條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自始無效,自行為開始起發生,該行為之意思,從開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認可;也是當然無效,即無效民事行為,無需任何人主張,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即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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