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去的話,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可以依法實施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傳喚時應當将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和詢問查證結束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并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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