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可以收集其他相關證據,包括結算單,收貨單,交易的方式和交易習慣等證據,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
[法律依據]
《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規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當事人一方以結算單、收貨單等主張價款,對方對單據上标的物簽收人的身份持有異議的,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和相關證據,對是否存在合同關系及合同履行事實作出判斷。
法院可以要求持有異議的當事人提交其工作人員的花名冊、工資表等文件。當事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文件有瑕疵的,應當承擔不利的後果。法院可依職權到稅務、勞動保障等部門進行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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