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退房的情況是:
1、擅自變更規劃設計。通常,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時,都會約定開發商變更産品設計之前,必須經業主同意,否則未經購房者同意擅自變更規劃設計且影響房屋結構、戶型、朝向、面積等,購房者有權退房并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2、開發商“五證不全”。
3、無法正常辦理或延遲辦理房屋産權證。
4、延期交房催告後仍不交房。由于不少開發商資金緊張,延期交房的情況時有發生,通常開發商會在購房合同中為延期交房設置一定期限的延展期,若經購房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購房人一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房屋面積誤差超3%。在房屋正式交房後或辦理産權證明時,購房者可以通過測繪部門對房屋面積進行實際測量,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面積誤差比值超出3%時,購房者有權選擇退房,并在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要求開發商将已付清的房價款退還給購房者,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
6、質量問題影響使用。
7、房屋存在抵押情況或“一房二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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