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在充分發揮政法部門特别是公安機關骨幹作用的同時,組織和依靠各部門、各單位和人民群衆的力量,綜合運用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通過加強打擊、防範、教育、管理、建設、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實現從根本上預防和治理違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維護社會治安持續穩定的一項系統工程。
2、2018年3月,根據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為加強黨對政法工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的統籌協調,加快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不再設立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中央政法委員會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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