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時間以來,随着輿論的聚焦,汽車銷售行業的亂象逐漸被揭露,4S店裡的“坑”也漸露馬腳。那麼,到底是什麼原因導緻4S店裡“坑”出不窮呢?記者就此進行了調查。
“虧本賣車”成為扭曲市場秩序的誘因
“價格倒挂”“虧本賣車”已成為大部分汽車經銷商面臨的嚴峻問題。某4S店銷售人員表示,除部分特定車型銷路較好,甚至需要加價預訂外,大部分車型隻有靠打折才賣得出去。
一位從事汽車銷售工作20年的李經理透露,一輛新車指導價20萬元,進價約18萬元,市場終端售價為16萬元,經銷商每賣出一輛就會虧損2萬元。以該型号車型每月單店平均銷量40輛來計算,每月單純一款車型銷售造成的虧損就達80餘萬元。“于是,經銷商就會想盡辦法在各種‘衍生收費’上做文章。”
“金融購車服務費為貸款比例的6%,貸款10萬元就會收取0.6萬元左右的服務手續費;抵押擔保費0.2萬元;代辦上牌費0.1萬元;新車裝潢約1萬元;行業保險返利15%,0.1萬元左右。如果所有‘衍生收費項目’客戶都願意購買,就基本上可以補齊虧損差價。”李經理說。
但是,很少有客戶會将銷售環節上的“營銷套路”照單全收,這樣虧損不能完全彌補。西安某汽車銷售企業的管理人員表示,售後服務中的“産值”,以及完成廠家計劃考核銷量後的廠家返利,就成了另一個重要的盈利來源。
“以一輛銷售額為20萬元的汽車計算,假設完成廠家全年計劃2000輛目标,便可獲總銷售額4億元的2%獎勵,約800萬元的廠家返利。”該管理人員說,為了獲得這個獎勵,各經銷商就會打價格戰以完成廠家制定的營銷任務。
而對于造成“價格倒挂”的成因,汽車行業投資人熊先生認為,目前汽車廠商之間的競争愈發激烈,但技術創新速度較慢,傳統産能過剩,大量的車輛生産出來後壓向經銷商,成為經銷商必須賣出去的庫存壓力。“同時,不少品牌廠家瘋狂擴網,在一個地方過度增加經銷商,導緻經銷商之間競争白熱化,隻能打價格戰。”
汽車行業投資人張先生說,2008年至2013年大部分經銷商是盈利的。從2013年至今,汽車銷售行業受多重因素影響,頹勢明顯,尤其近兩年,大部分經銷商已開始賠錢,隻有依靠各類“套路”彌補虧空。
汽車銷售行業轉型升級迫在眉睫
“但這并不能成為4S店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理由。”西安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副局長劉林說,“此次事件爆發後,陝西省、西安市都已開展打擊汽車消費領域亂象的專項行動。”
在采訪中,多位汽車銷售人士承認自身的做法存在問題,願意接受整改。但他們同時表示,當前汽車銷售行業也需要轉型升級,廠家與銷售商之間應建立更為和諧的關系。
“未來4S店的模式肯定是要改變的,走向輕資産、集約化将是方向。比如目前特斯拉的銷售模式,線下建體驗店、線上選車訂車,沒有中間環節。這樣既能節省經銷商大量資金成本,土地、人工成本等也會大幅降低。”盧博實說,“目前傳統4S店模式已經到了生命周期末期,更加高效、便捷、集約化的銷售模式即将到來。”
但也有業内人士認為,徹底扭轉傳統4S店銷售模式仍需要一段時間。李經理說,目前廠家強勢、經銷商弱勢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廠家在同一個城市可以任意批建新的4S店,既有經銷商無權過問。第二,大部分經銷商沒有向廠家選擇性訂貨的權力,經銷商的庫存結構完全取決于廠家的出庫計劃,敢于叫闆的經銷商,下一年度代理資格就可能出現問題。第三,投資一家4S店至少需要3000萬-4000萬元,如果是高端品牌則可能需要上億元資金,經銷商即便對廠家不滿,也很難有能力更換品牌、重建渠道。”
行業亂象屢禁不止,“按下葫蘆浮起瓢”
汽車消費領域長期以來一直是消費者投訴的重點。根據中消協發布的數據顯示,在2018年全國具體商品投訴中,汽車及零部件投訴高居榜首。
2018年汽車消費占我國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為26.8%。大部分消費者在進行汽車消費時,或多或少地都遭遇過銷售環節設下的“坑”,如被強制收取“金融服務費”等。
據行業監管部門調查,購車消費中的違規“衍生收費”還有很多,包括“強制裝潢”“強制保險”等不一而足。而在車輛後期的維修保養中,一些4S店“偷換零部件”“增加維修工時”“不按三包法退換車輛”等問題也不同程度存在。
針對這些問題,我國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一直在加大對行業亂象的打擊力度。2017年,浙江全省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就啟動了為期4個月的汽車消費領域專項執法行動;2018年,河南省商務廳從當年4月開始在全省開展汽車銷售市場專項執法百日行動“回頭看”活動……然而,嚴查的時候違規現象偃旗息鼓,“風頭一過”又卷土重來。
投資多家互聯網車企的博泉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盧博實說:“4S店投資、運營成本都很高,目前行業整體利潤減少,廠家給經銷商下的任務、指标依然很多,于是這些4S店就會打歪主意,從而造成整個行業的亂象‘按下葫蘆浮起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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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金融服務費有無依據?
專家認為,經銷商收取金融服務費沒有法律依據,而且存在諸多違規問題。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常務理事賈新光認為,金融服務費純屬經銷商巧立名目進行亂收費,不當得利應予退還。
“沒有事前明确告知要交納金融服務費,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有的是事前告知了,但其實也是一個霸王條款,消費者根本沒有選擇權,要辦理車貸隻能選擇交服務費。此外,這筆收費不開具發票,甚至直接進入了私人賬戶,這就涉及偷稅漏稅問題。”上海滬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紹平說。
記者梳理發現,多地監管部門和法院對汽車金融服務費不予支持。
3月中旬,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2018年度消費維權典型案例中就與汽車金融服務費有關。合肥通源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通過“豐田金融”按揭貸款銷售汽車100輛,并向100位消費者收取金融服務費總額41.74萬元,最終,該公司被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43萬元。
2017年7月,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判決了一起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朝陽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宏和通達公司不屬于金融機構,不具備提供金融服務的資質,實際上也沒有向購車者提供任何金融服務,故宏和通達公司向購車者收取金融服務費沒有依據。
銀保監會表示,将根據北京銀保監局對梅賽德斯-奔馳汽車金融有限公司的調查情況依法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本組稿件均據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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