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品牌

 > 遵義一家羊肉粉店老闆判決

遵義一家羊肉粉店老闆判決

品牌 更新时间:2025-04-09 04:45:33

  ——東北王記醬骨餐飲有限公司與長春市朝陽區王記醬骨頭炖菜館侵害商标權糾紛

  —提要—

  日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一份判決,打造了一塊已知最貴的東北醬骨頭。根據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瓊民終977号判決書,海南高院就海南東北王記醬骨餐飲有限公司與長春市朝陽區王記醬骨頭炖菜館侵害商标權糾紛一案做出二審判決,認定海南東北王記醬骨餐飲有限公司侵害長春市朝陽區王記醬骨頭炖菜館的“王記醬骨頭館”商标權并構成不正當競争,維持一審判決做出的30萬元判賠。數據顯示,這是“知識産權侵權糾紛 東北醬骨頭”領域的最高判賠,“王記醬骨頭館”的這塊東北醬骨頭堪稱目前最貴的東北醬骨頭。

  —鈎玄—

  說起長春的王記醬骨頭來,可謂是曆史悠久,大骨頭醬味十足,醬汁完全滲入到肉裡面,好吃到停不下來——《長春老字号,全部吃過才算真正了解長春!》。而據文章《久違的味道,盤點長春十大純粹老字号!》報道稱:嘉慶年間,山東有位樂于濟世的王郎中,偶得爐虎骨炖湯的中藥配方,為使更多百姓得到滋補,便開起王記骨頭館,并配以王記小燒酒。民國初年,王記小燒、王記骨祛病強身又滋補的口碑廣為流傳。王記唯一的後人于1932年落戶長春,經營起王記骨頭館,赢得衆人青睐,大飽人們口福。長春王記醬骨頭是長春有口皆碑的百年老店,家族密不外傳的醬骨頭配方是它能夠長盛不衰的原因,陪伴了一代又一代長春人一起成長。

  另據本案查明,2010年12月,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王記醬骨頭館”為吉林省著名商标。2010年11月25日至2013年11月24日,長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王記醬骨頭館”為長春市知名商标。盡管上述事實可以說明涉案商标在長春市乃至吉林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是原告這場雖未走出“東北省”、卻縱跨南北近四千公裡的的超遠距離品牌維權行動,不得不讓人欽佩這家地方名吃的品牌維權魄力,也不禁讓人揣測其背後是否正在醞釀着一個宏大的品牌商業計劃。

  (下圖僅供欣賞,品嘗請到店鋪)

  遵義一家羊肉粉店老闆判決(判賠30萬東北長春)(1)

  —判決原文—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瓊民終977号

  上訴人(一審被告):海南東北王記醬骨餐飲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縣英州鎮雅居樂A09-1區二期9#商鋪9單元2層9-201号。

  法定代表人:孟祥飛,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向東,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長春市朝陽區王記醬骨頭炖菜館。住所地: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西民主大街21号(原1059号)103室。

  經營者:王嘉曦,男,漢族,住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桃源街道新風街委186組。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宏,北京市正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進,北京市正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海南東北王記醬骨餐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東北王記醬骨)與被上訴人長春市朝陽區王記醬骨頭炖菜館(以下簡稱長春王記醬骨頭館)侵害商标權、不正當競争糾紛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9)瓊96民初206号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9年12月17日對本案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海南東北王記醬骨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向東,被上訴人長春王記醬骨頭館委托訴訟代理人徐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海南東北王記醬骨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長春王記醬骨頭館的全部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長春王記醬骨頭館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海南東北王記醬骨不構成對長春王記醬骨頭館注冊商标的侵權及不正當競争。海南東北王記醬骨是2017年1月經海南省陵水縣工商局核準依法注冊成立的餐飲公司,在海南省陵水縣經營醬骨頭等東北菜,其經營範圍與長春王記醬骨頭館的經營範圍大相徑庭,不屬于相同或類似的服務。海南東北王記醬骨使用的商業标識為“東北王記醬骨”,其中東北二字進行了加框,王記醬骨與東北二字字體不同;而長春王記醬骨頭館持有的“王記醬骨頭館”注冊商标并無東北二字,且字體大小相同,在長春經營。海南東北王記醬骨使用東北王記醬骨字号,符合餐飲服務的常規做法,屬于合理使用。長春王記醬骨頭館的注冊商标與海南東北王記醬骨的标識并不相似,即二者的LOGO設計完全不同。從海南東北王記醬骨使用的商業标識與長春王記醬骨頭館注冊商标的種種細節來看,海南東北王記醬骨商業标識與長春王記醬骨頭館的注冊商标區别較大。兩者未構成近似或容易産生誤認。故海南東北王記醬骨沒有侵權。

  二、長春王記醬骨頭館注冊的商标為“王記醬骨頭炖菜館”,并非“王記醬骨”,且長春王記醬骨頭館的經營場所在吉林省長春市,而海南東北王記醬骨經營所在地在海南省陵水縣,雙方分屬不同地域經營,且已經加注了海南東北作為前綴,足以使一般消費者區别海南東北王記醬骨與長春王記醬骨頭館。另外海南東北王記醬骨是經依法核準成立的市場主體,在核準經營範圍内正當合理使用字号,店徽、酒店裝修風格及經營環境方面與長春王記醬骨頭館均存在明顯不同,且海南東北王記醬骨主觀上不具有攀附涉案商标知名度的不正當競争意圖,故不構成不正當競争。

  三、即便法院認定海南東北王記醬骨侵犯了長春王記醬骨頭館的注冊商标,一審法院判決賠償人民币30萬元(以下币種均為人民币)明顯過高,沒有任何依據。長春王記醬骨頭館在一審中沒有出示因海南東北王記醬骨侵犯其商标權而遭受實際損失的證據,相反在其出示的多組證據證明其生意紅火,沒有實際經濟損失發生。另外,海南東北王記醬骨經營規模不大、經營期限較短,生意一般,沒有因使用長春王記醬骨頭館的注冊商标而獲利。主觀上沒有侵犯長春王記醬骨頭館商标權的故意。長春王記醬骨頭館的賠償主張沒有依據。一審法院的事實認定錯誤,适用法律錯誤,懇請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長春王記醬骨頭館全部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辯稱

  長春王記醬骨頭館辯稱,本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長春王記醬骨頭館依法對“王記醬骨頭館”圖案及文字商标享有權利。經過長春王記醬骨頭館的持續使用,該商标在公衆中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海南東北王記醬骨未經許可,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王記醬骨”,并且登記成公司名稱及實際使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以下簡稱商标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争法)的相關規定,構成商标侵權及不正當競争。海南東北王記醬骨認為不構成侵權和不正當競争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商标許可費用确定賠償數額,符合商标法的相關規定,一審判決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長春王記醬骨頭館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海南東北王記醬骨立即停止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王記醬骨”商業标識的行為。2.判令海南東北王記醬骨立即變更企業名稱,且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不得包含與“王記醬骨”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3.判令海南東北王記醬骨賠償長春王記醬骨頭館經濟損失300萬元。4.判令海南東北王記醬骨承擔本案訴訟費及長春王記醬骨頭館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10萬元。5.判令海南東北王記醬骨在《中國知識産權報》《海南日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本案所涉注冊商标原注冊人長春市王記美食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0月29日,經營範圍為中餐、會議服務等。長春王記醬骨頭館注冊日期為2011年6月30日,經營範圍為大型餐館(含涼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産品)服務。2007年3月21日,商标局核準了長春市王記美食有限公司申請的“王記醬骨頭館”圖案 文字服務商标,注冊号為4025408,商标注冊證上注明“醬骨頭館”放棄專用權,該商标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3類,含餐廳、飯店、快餐店、自助餐館、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咖啡館、茶館、預訂臨時住宿、酒吧(截止)服務項目。2013年2月20日,商标局核準第4025408号商标轉讓給長春王記醬骨頭館。經商标局核準,第4025408号商标續展注冊有效期至2027年3月20日。

  2010年12月,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王記醬骨頭館”為吉林省著名商标。2010年11月25日至2013年11月24日,長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王記醬骨頭館”為長春市知名商标。

  2017年1月19日,海南東北王記醬骨經陵水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成立,注冊資本100萬元,經營範圍為餐飲管理、餐飲服務、酒店管理、酒店預訂、汽車租賃。

  2019年3月,陵水縣公證處受長春王記醬骨頭館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師事務所的委托,對海南東北王記醬骨在實際經營活動中使用“王記”字樣的情況進行證據保全公證。該公證書記載,公證員詹道巨與實習公證員陳儒及受托人張宇于2019年3月11日,來到陵水黎族自治縣英州鎮清水灣瀚海銀灘米蘭荟商業區9棟105号标有“王記醬骨”字樣的飯店,并由受托人張宇進行了進店消費。實習公證員陳儒對上述飯店的外觀、内部環境、經營許可證、菜單等進行了現場拍照。照片顯示,飯店大門上方牌匾,餐廳内使用的銘牌、名片等相關物品标有“王記醬骨”字樣,并在“王記醬骨”前方框内注有“東北”二字。

  另查明,2009年6月27日,長春市王記美食有限公司與案外人張某簽訂《長春市王記美食有限公司加盟合同》,授權張某3年内使用“王記醬骨頭”品牌及專有技術,有效期為2009年11月18日至2012年11月17日。張某對加盟連鎖店的所有項目進行投資,并支付定額加盟費30萬元,自合同生效後一日内付清,同時一次性交納10萬元保證金。加盟連鎖店營業後,張某需每月交納營業額百分之五的利益分成。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争議的焦點問題為:1.被訴侵權行為是否侵害長春王記醬骨頭館注冊商标專用權,以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争;2.如構成侵權及不正當競争,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一、關于焦點問題一。商标法第五十七條第(二)、(七)項規定,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導緻混淆的,或者給他人的注冊商标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都屬于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将與他人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衆的,屬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标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下列行為屬于給他人注冊商标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将與他人注冊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号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衆産生誤認的。本案中,長春王記醬骨頭館享有“王記醬骨頭館”圖案 文字服務商标專用權。雖然商标注冊證上注明“醬骨頭館”放棄專用權,以及海南東北王記醬骨使用的“王記醬骨”字樣與長春王記醬骨頭館注冊商标文字及圖案并不完全相同;但是,“王記”與“醬骨頭館”的組合在一起,讓“王記”烹饪的醬骨明顯區别于其他醬骨,海南東北王記醬骨使用“王記醬骨”标識與長春王記醬骨頭館享有商标專用權的“王記醬骨頭館”,同屬于餐飲服務行業,屬于近似的商标。海南東北王記醬骨在其經營的飯店大門上方牌匾,餐廳内使用的銘牌、名片等相關物品均标有“王記醬骨”字樣,屬于突出使用,其行為足以引起相關公衆對注冊商标權利人與企業名稱所有人的誤認,緻使他人對市場主體、服務來源産生混淆。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海南東北王記醬骨的行為構成對長春王記醬骨頭館享有的第4025408号商标專用權的侵犯。同時,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本案海南東北王記醬骨系2017年1月19日經核準成立,而涉案商标系2007年3月21日注冊,于2010年被評為吉林省著名商标,在東北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衆所知悉。海南東北王記醬骨在後注冊并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王記醬骨”字樣,在“王記醬骨”文字前用方框注明東北,明顯具有攀附涉案商标商譽的主觀故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容易誤導相關公衆将海南東北王記醬骨的餐飲服務認為是長春王記醬骨頭館的“王記醬骨頭館”餐飲服務,海南東北王記醬骨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争。海南東北王記醬骨關于其是經過合法注冊登記的企業,不存在侵權行為的抗辯理由,不予采納。

  二、關于焦點問題二。《中華人民共和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财産;(五)恢複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複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标、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被訴企業名稱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或者構成不正當競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确定被告承擔停止使用、規範使用等民事責任。本案中,海南東北王記醬骨是否應停止使用并變更含有“王記醬骨”文字的企業名稱,取決于規範使用是否可以消除不良後果。由于長春王記醬骨頭館的商标是服務商标,其與企業名稱極易混淆,從實際效果看,海南東北王記醬骨的企業名稱即使規範使用,仍足以對公衆造成誤導,從而造成混淆。因此,海南東北王記醬骨應停止使用“王記醬骨”商業标識,并變更含有“王記醬骨”文字的企業名稱,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不得包含“王記醬骨”字樣。同時,本案海南東北王記醬骨從2017年1月注冊登記并開始經營使用“王記醬骨”标識,在當地已經形成一定影響,為消除影響,長春王記醬骨頭館請求海南東北王記醬骨在《中國知識産權報》《海南日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予以支持。關于賠償數額,長春王記醬骨頭館在本案中提交了涉案注冊商标原注冊人長春市王記美食有限公司與案外人張某于2009年6月27日簽訂的加盟合同,該合同約定3年的加盟費用為30萬元,并約定加盟連鎖店營業後,還需每月交納營業額百分之五的利益分成。海南東北王記醬骨是從2017年1月注冊登記,其經營行為一直在持續。綜合考慮許可加盟費用、海南東北王記醬骨經營的時間和經營狀況、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性質及造成的影響,以及長春王記醬骨頭館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賠償額為30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五十七條第二、七項、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标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一、海南東北王記醬骨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王記醬骨”商業标識的行為;二、海南東北王記醬骨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不得包含“王記醬骨”字樣;三、海南東北王記醬骨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賠償長春王記醬骨頭館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30萬元;四、海南東北王記醬骨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國知識産權報》《海南日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五、駁回長春王記醬骨頭館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1600元,由長春王記醬骨頭館負擔15800元;海南東北王記醬骨負擔15800元。

  二審法院查明

  本院二審期間,海南東北王記醬骨提交了四份證據:1.2016年12月17日《商鋪租賃合同》,2.2017年7月1日《商鋪租賃合同》,3.《裝修合同》,4.《店面轉讓協議書》。上述證據拟證明海南東北王記醬骨于2017年1月25日開張,因經營狀況不好将店鋪轉讓,累計經營時間才19個月,并沒有盈利。

  長春王記醬骨頭館質證意見:一、海南東北王記醬骨提交的證據已超過舉證期限。二、海南東北王記醬骨提交的證據均是複印件,對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從海南東北王記醬骨的租賃行為來看,店鋪從二樓擴充至一、二樓,轉讓金額也很高,因此其主張不盈利的情況與事實不符。

  本院認證意見:因上述證據均未提交原件,長春王記醬骨頭館對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不予認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緻,予以确認。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的争議焦點為:1.被訴侵權行為是否侵害長春王記醬骨頭館注冊商标專用權及構成不正當競争。2.如構成侵權及不正當競争,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一、關于被訴侵權行為是否侵害長春王記醬骨頭館注冊商标專用權及構成不正當競争的問題

  根據商标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導緻混淆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标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認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以相關公衆的一般注意力為标準;既要進行對商标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态下進行;判斷商标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标的顯著性和知名度。長春王記醬骨頭館享有“王記醬骨頭館”圖案 文字服務商标專用權,雖然商标注冊證上注明“醬骨頭館”放棄專用權,但“王記”與“醬骨頭館”組合在一起,明顯區别于其他醬骨。長春王記醬骨頭館在東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海南東北王記醬骨使用的門面招牌“王記醬骨”字樣明顯比“東北”字樣更為放大醒目,餐廳使用的名牌、名片等均标有“王記醬骨”字樣,屬于突出使用,且雙方同屬于餐飲服務行業,容易使相關公衆對服務的來源産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長春王記醬骨頭館存在特定聯系。因此,海南東北王記醬骨未經許可使用“王記醬骨”标識,侵犯了長春王記醬骨頭館商标專用權。“王記醬骨頭館”注冊商标于2010年被評為吉林省著名商标,在東北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衆所知悉,海南東北王記醬骨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王記醬骨”字樣,具有攀附長春王記醬骨頭館商标的主觀故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争。

  二、關于海南東北王記醬骨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

  長春王記醬骨頭館的注冊商标是服務商标,其與企業名稱極易混淆,海南東北王記醬骨的企業名稱即使規範使用,仍足以對公衆造成誤導,從而造成混淆。因此,海南東北王記醬骨應停止使用“王記醬骨”商業标識,并變更含有“王記醬骨”文字的企業名稱,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不得包含“王記醬骨”字樣。海南東北王記醬骨從2017年1月注冊登記并開始經營使用“王記醬骨”标識,在當地已經形成一定影響,因此,一審判決海南東北王記醬骨變更企業名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無不當。關于賠償數額問題。長春王記醬骨頭館提交了涉案商标原注冊人長春市王記美食有限公司與案外人張某于2009年6月27日簽訂的加盟合同,該合同約定3年的加盟費用為30萬元,并約定加盟連鎖店營業後,還需每月交納營業額百分之五的利益分成。一審判決在綜合考量許可加盟費用、海南東北王記醬骨經營時間和經營狀況等基礎上,酌定海南東北王記醬骨賠償長春王記醬骨頭館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萬元并無明顯不當,應予維持。

  二審法院判決

  綜上所述,海南東北王記醬骨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海南東北王記醬骨餐飲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英華

  審 判 員 秦 晴

  審 判 員 高俊華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張天馨

  書 記 員 肖 沁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适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遵義一家羊肉粉店老闆判決(判賠30萬東北長春)(2)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品牌资讯推荐

热门品牌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5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