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組織制定的《水效标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辦法》實施的意義在于推廣高效節水産品,提高用水效率,推動節水技術進步,增強全民節水意識,促進我國節水産品産業健康快速發展。
我國的水資源現狀不容樂觀,保護水資源刻不容緩,所以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是解決水資源瓶頸問題的有效途徑,而用水産品作為生産生活中最常見用水器具,涉及社會生産生活用水的全過程,是提高水效的重要載體。我國作為用水産品的生産和消費大國,坐便器、淨水器及洗衣機等生活用水産品的市場保有量巨大,但普遍存在用水效率不高、市場不規範等問題,亟需建立高效用水産品管理制度,故《辦法》的應運而生,讓如何用水節水從此有法可依。
那麼,關于水效标識,你應該知道哪些知識呢?
水效标識
1
水效标識是什麼
實施水效标識的對象是用水産品。由于用水産品門類品種多,以及實施的難度(市場成熟情況、檢測能力、行業自律水平)不一,國家将以分批發布目錄的形式,成熟一個、推出一個,逐步對用水産品實施水效标識制度。
産品目錄的制定一般考慮以下因素:
1. 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
2. 産品的産量以及進出口量;
3. 産品的水耗情況和節水潛力;
4. 産品的市場規範情況;
5. 行業的自律能力;
6. 對利益相關方的影響以及其關注程度;
7. 産品技術規範(如用水效率國家标準、用水效率測試标準)、資源狀況(檢測實驗室能力);
8. 國際上實施情況。
2
申請備案時,
應準備什麼材料
列入《目錄》的産品,生産者應當于産品出廠前、進口商應當于産品入境前向授權機構提交完整備案材料,并申請水效标識備案,申請備案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生産者營業執照或者登記注冊證明複制件;進口商營業執照以及與境外生産者訂立的相關合同複制件;
(二)産品水效檢驗檢測報告;
(三)水效标識樣本;
(四)産品基本配置清單等有關材料;
(五)利用自有檢驗檢測實驗室進行檢驗檢測的,應當提供其檢驗檢測能力證明材料,包括實驗室人員能力、設備能力和檢驗檢測管理規範等,已經獲得國家認可機構認可的,還應當提供相應認可證書及附件複制件;利用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的,應當提供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證書及附件複制件;
(六)由代理人提交備案材料的,應當有生産者或者進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上述材料應當真實、準确、完整。
外文材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并以中文文本為準。
水效标識内容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備案。
3
水效标識的樣式
有哪些規定
生産者和進口商應當根據國家統一規定的水效标識樣式、規格以及标注規定,印制和使用水效标識。
在産品包裝物、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網絡商品交易産品信息展示主頁面中使用的水效标識,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并清晰可辨。
4
對出具水效檢驗檢測報告的
實驗室有哪些要求
要求有關企業獲得産品水效檢測報告,按照産品水效檢測報告和水效标準确定的水效等級,采用相應的水效标識。
同時,為減輕企業負擔,《辦法》做出規定,企業可以利用自身的檢測資源,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實驗室進行水效檢測并出具報告。目前,很多生産企業自身具備水效指标的檢測能力,因此實施成本很低。
企業自有檢驗檢測實驗室應當依據相關産品水效強制性國家标準規定的檢測方法和要求進行檢測,如實出具産品水效檢驗檢測報告。
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接受生産者和進口商的委托,應當依據相關産品水效強制性國家标準規定的檢測方法和要求進行檢測,保證檢驗檢測結果客觀公正,保守受檢産品和企業的商業秘密,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出具産品水效檢驗檢測報告的實驗室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水效能力驗證或者比對。
5
企業的責任和義務有哪些
列入《目錄》産品的生産者、銷售者(含網絡商品經營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場所)經營者、企業自有檢驗檢測部門和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等應當接受監督檢查、專項檢查和驗證管理。
銷售者(含網絡商品經營者)
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對列入《目錄》的産品,驗明産品水效标識,不得銷售應當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識的産品,不得僞造或者冒用水效标識。
第三方交易平台(場所)經營者
對通過平台(場所)銷售的列入《目錄》的産品應當建立水效标識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制止。
6
違反《水效标識管理辦法》
應該怎麼罰
在用水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進口屬于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利用水效标識進行虛假宣傳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生産者和進口商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産者或者進口商未辦理水效标識備案,或者應當辦理變更手續而未辦理的,予以通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報,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應當标注水效标識而未标注的;
(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水效标識的;
(三)僞造、冒用水效标識的。
銷售者
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者(含網絡商品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報,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銷售應當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識的産品的;
(二)銷售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水效标識的産品的;
(三)在網絡交易産品信息主頁面展示的水效标識不符合規定的;
(四)僞造、冒用水效标識的。
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企業自有檢驗檢測實驗室
違反本辦法規定,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企業自有檢驗檢測實驗室,在水效檢驗檢測中僞造檢驗檢測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水效檢驗檢測報告,以及水效能力驗證或者比對結果不符合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進行處罰,授權機構在一年内不再采信其檢驗檢測結果。
工作人員
從事水效标識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及授權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包庇放縱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資料來源:中國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網
中國水效标識網
中國标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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