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工作對大多數勞動者而言是為了生活的必然選擇,雖然有為了理想為了事業工作的人,但也有不少人日複一日重複着同樣的工作,從入職開始就一心隻想着什麼時候可以退休。
工作不僅僅是保障目前的生活,也是為了保障退休以後的生活,在職期間勞動者有養老保險,達到一定條件後就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養老保險的領取條件有兩個:一是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滿15年,二是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退休年齡按照規定是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有特殊規定的勞動者按規定執行。按理說,這個退休年齡應該是唯一的,但實際上就出現了勞動者身份證年齡與檔案年齡不一緻的情況,導緻勞動者及其用人單位不知道該怎樣辦理退休。
陳阿姨當年參加工作時為了能夠符合招聘條件順利入職,在填寫個人檔案信息時謊報了年齡,比時間年齡小了3歲,單位也沒有嚴格審查,就這樣登記通過了。從此陳阿姨身份證上的年齡(實際年齡)就跟檔案上的年齡不一緻了。直到前一段時間單位開始處理這一批退休人員申請時,發現按照檔案記錄陳阿姨還有3年才退休,并且也不滿足能夠提前退休的條件,因此沒有批準其退休申請。
随後,陳阿姨拿出自己的身份證進行辯駁,表示自己實際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了。這種勞動者為了入職或晉升,在單位未嚴格進行信息卡控的情況下謊報了年齡導緻實際年齡已達到退休标準但檔案上記錄年齡未達到标準的,該如何處呢?退休年齡到底該以身份證為準還是該以檔案為準呢?
其實這個問題早有規定,在我國《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應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勞動者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不一緻時,應當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也就是說,陳阿姨雖然實際年齡到了退休年齡,但因為其檔案年齡還沒有符合規定,因此還是不能辦理退休。
這種年齡有差異的現象在以前比較常見,為了得到工作,不少勞動者會選擇在年齡上"作弊",在《通知》中,還強調了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随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嚴格規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審批權限、審批流程,加強對審批工作的監督;避免出現這種同一人年齡不一緻的問題。
至于提前退休,也要嚴格按照規定執行,我國規定了的可以。比如說在特殊環境下工作的人達到一定年限可提前退休,職工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也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的要出具相關證明,比如說指定機構給的勞動能力醫療診斷;退休不是勞動者想什麼時候申請就可以什麼時候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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