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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權使用費是間接成本嗎

品牌 更新时间:2025-01-04 07:56:38

來源:12360海關熱線

特許權使用費是間接成本嗎(不屬于特許權使用費)1

前言

随着全球化進程的不斷深入,知識産權作為戰略資源和國際競争核心要素的重要作用日益凸顯。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産權所有權往往沒有發生轉移,國外權利公司隻是将權利有償交與國内公司使用,通過收取特許權使用費來賺取額外利潤。特許權使用費涉及商品知識、工程技術等諸多領域,往往存在付款滞後、支付隐蔽等特點,一直是海關稅收征管的熱點和難點。

本文将通過對具體案例的分析,加深企業對特許權使用費的理解。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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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一家外商獨資企業,主要從事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2019年11月19日,D海關對A公司對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情況進行核查。經查,A公司與境外關聯方B公司簽訂了“企業品牌許可”協議,約定A公司從B公司進口化學溶劑,B公司授權A公司使用其企業品牌,包括商标和商号等。A公司可将品牌應用于研發、生産、分銷、銷售、促銷從B公司進口的化學溶劑,并同意就本協議期間内生産、分銷、銷售或以其他方式投入市場的所有産品向B公司支付品牌授權費,金額為銷售貨款的1%,協議自2017年1月1日生效,每年支付一次。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18日,A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從B公司采購進口化學溶劑4055噸,簡單更換包裝容器後在國内銷售,共支付品牌授權費人民币66萬元。

經查,A公司在填報上述進口報關單的“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确認”欄目時,填報為“否”,存在未如實向海關申報的情況。A公司認為,相關“品牌授權費”不同于海關規定中的特許權使用費,是國際貿易的正常商業慣例。

問題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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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什麼是特許權使用費?

評析:依照《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以下簡稱《審價辦法》)的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是指進口貨物的買方為取得知識産權權利人及權利人有效授權人關于專利權、商标權、專有技術、著作權、分銷權或銷售權的許可或轉讓而支付的費用。根據該定義,特許權既包括使用權,也包括所有權;既包括知識産權特許權,也包括經營特許權。實踐中,不能僅從稱謂判斷某筆款項是否屬于特許權使用費。《審價辦法》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應當計入完稅價格,除非特許權使用費與貨物無關或者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不構成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銷售的條件。

本案中,A公司與B公司協議約定,A公司将B公司持有的品牌用于産品制造、分銷、銷售或以其他方式投入市場,A公司則需要向B公司支付品牌授權費。A公司從B公司進口商品後,隻需簡單更換包裝容器即可附上商标在國内銷售,符合《審價辦法》“進口時已含有商标權,經過輕度加工後附上商标即可以銷售的”的規定,相關“品牌授權費”與進口貨物有關。且根據協議,A公司需按照銷售貨款的1%向B公司支付品牌授權費,且若A公司未及時支付品牌授權費,則B公司有權向A公司發出書面通知立即終止協議,因此支付品牌授權是B公司允許A公司協議規定不支付品牌授權費則合同終止,意味着賣方将不會以進口貨物合同約定的價格銷售給買方。綜上,上述“品牌授權費”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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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特許權使用費的申報途徑有哪些?

評析:随着國際貿易的發展,一些特許權使用費隻有在貨物進口甚至國内銷售後才能支付。根據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時間,可以将其申報途徑分為兩種。

當貨物進口時,特許權使用費已經支付的,應當與進口貨物同時申報。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報關單“雜費”欄目填報特許權使用費的金額,無需在“總價”欄目填報。海關按照接受貨物申報進口之日适用的稅率和彙率,對特許權使用費征收稅款。

針對貨物進口時特許權使用費尚未支付的情況,海關建立了特許權使用費後續征稅制度,增設了“特許權使用費後續征稅”(代碼9500)監管方式。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報關單“監管方式”欄目填報“特許權使用費後續征稅”(代碼9500)。每次特許權使用費支付後的30日内,再向海關辦理申報納稅手續。

需要注意的是,隻要特許權使用費已經确定産生且未包含在實付、應付價格中,不論是否發生實際支付,納稅義務人都應當在報關單“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确認”欄目填報“是”。本案中,A公司在報關單“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确認”欄目填報為“否”,存在未如實申報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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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特許權使用費可以适用主動披露嗎?

評析:依照《〈海關稽查條例〉實施辦法》《海關總署關于處理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54号)的規定,納稅義務人在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内向海關主動披露的;或者在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後一年以内向海關主動披露,漏繳、少繳稅款占應繳納稅款比例30%以下或者漏繳、少繳稅款在人民币100萬元以下的不予行政處罰。納稅義務人主動披露且被海關處以警告或者100萬元以下罰款行政處罰的行為,不列入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

因此,納稅義務人在貨物進口時未如實申報特許權使用費,或者在特許權使用費支付後30日内未向海關申報的,可以适用主動披露向海關報明。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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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一條

●《〈海關稽查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

●《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第四十六條

●《海關總署關于特許權使用費申報納稅手續有關問題的公告》

部分圖片源自網絡

供稿單位:黃埔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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