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超載無法運行?張貴峰這兩天,各地陸續進入國慶假期的返程高峰,但在鐵路運輸中,卻連續發生兩起高鐵列車車廂減少、部分車廂被臨時取消的事件如10月4日,石家莊至天津的G6284次列車臨時取消了9-16車廂;而10月5日,由邯鄲東站始發,終點為天津西的G6288次列車,同樣出現“發售了1-16車的座位,結果隻有1-8車”情況對此,12306客服人員答複稱:“更換車廂導緻少了一部分車廂,導緻部分旅客站着或者去其他車廂,補償的話目前沒有,不好意思”(央廣網10月5日),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高鐵超載無法運行?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張貴峰
這兩天,各地陸續進入國慶假期的返程高峰,但在鐵路運輸中,卻連續發生兩起高鐵列車車廂減少、部分車廂被臨時取消的事件。如10月4日,石家莊至天津的G6284次列車臨時取消了9-16車廂;而10月5日,由邯鄲東站始發,終點為天津西的G6288次列車,同樣出現“發售了1-16車的座位,結果隻有1-8車”情況。對此,12306客服人員答複稱:“更換車廂導緻少了一部分車廂,導緻部分旅客站着或者去其他車廂,補償的話目前沒有,不好意思”。(央廣網10月5日)
原本按16節車廂編組并發售車票的高鐵列車,究竟何以會出現車廂“缺斤短兩”、部分車廂被臨時取消的情況?目前鐵路部門并沒有給出明确回答,隻是表示“編組變動的具體原因不清楚”。但無論具體究竟是什麼原因導緻出現這一情況,可以明确的一點都是: 導緻這一切的責任,絕不可能在旅客,而隻能是由鐵路部門自身原因造成的。更重要的是,從鐵路運輸角度來看,這種因鐵路部門自身原因造成的“車廂臨時減少”,事實上已是一種明顯的違約違法行為,不僅對當事旅客的合法權益構成損害,也明顯有違相關法定的運輸合同約定。
如依據我國《合同法》,“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标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标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侵權責任法》:“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在上述兩起“車廂臨時減少”事件中,作為的承運人的鐵路部門,無疑存在明顯的違法過錯——既沒有真正嚴格履行“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的法定義務,同時也存在“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标準”情形。如因“車廂臨時減少”,許多乘客或者不得不“轉乘其他車次”,或者隻能“被站票”地擠在其他車廂——“發給我們每人一個小馬紮讓我們上1-8車坐着”……
這種背景下,面對連續發生的兩起“車廂臨時減少”事件,事後鐵路部門僅輕描淡寫地表示“不好意思”,既沒有為自身過錯明确向乘客道歉,更不提補償賠償,無論從情理還是法理角度,顯然都是并不合理,也說不過去的。
“努力改善旅客出行體驗”、“讓旅客體驗更美好”——衆所周知,這一直是近年來鐵路部門不斷反複強調、承諾的服務理念。這種語境下,如果像“車廂臨時減少”這樣的事件,僅憑一句“不好意思”就能打發了事,勢必不可能有益于“改善旅客出行體驗”,更不可能“讓旅客體驗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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