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的老人因此大多會為自己的老年進行理财和安排,對自己空巢後的生活也有獨立的規劃,而不是什麼都圍繞着孩子轉;孩子也不會因為不贍養父母而感到有壓力。 (人民視覺/圖)
東周列國傳裡有一個非常著名的“祭氏女”的故事。鄭厲公因大臣祭足的支持而上位,但因此祭足大權在握,厲公幾乎成為傀儡。心不甘情不願的厲公于是和舅舅雍糾相商謀殺祭足,奪回權力。
雍糾恰恰因政治原因之前娶了祭足的女兒祭氏女為妻,酒醉後不慎洩露了這個計劃。祭氏女得知後不知如何是好,求問了母親:“父親和丈夫哪個更親?”她的母親說:“當然是父親了。女子可以選丈夫,丈夫死了可以再嫁,而親生父親卻隻有一個啊。”于是祭氏女便把丈夫的計劃告訴了父母,雍糾被殺,厲公流亡,計劃徹底失敗。
這個故事很有文化代表意義,體現了在中國傳統氏族關系中父母的崇高地位。這種地位在現代的體現之一,就是父母在中國法律中,位列于遺産繼承的第一順位人員中,和配偶子女同等地位。相比而言,英美因為文化傳統不同,父母在遺産繼承權方面,如果沒有遺囑特别指定,是排名極為靠後的。這點可能會讓很多人大跌眼鏡。
在英國,如果亡者沒有立遺囑,法律默認的繼承順序是這樣的:如果亡者有合法配偶,那麼價值在27萬英鎊内的除去現金和房産的資産(比如珠寶車輛投資股票等等),全部由配偶繼承。如果雙方沒有孩子,那麼這27萬英鎊以外的資産也全部由配偶繼承;如果有孩子,那麼27萬英鎊以外的資産配偶再得到一半,剩下的一半每一個孩子平均分配。
房産和現金(比如銀行存款)是和其他資産分開算的。如果房産是夫妻雙方共同名下的,叫做joint tenancies,那麼亡者的房産自動完全歸屬配偶。如果房産是夫妻一半一半或者按其他比例分享産權的,叫做tenancies in common,那麼房産就不能被默認由配偶繼承,而要同非房産資産一樣,納入總資産數額進行分配。當然,如果沒有孩子,依舊默認完全由配偶繼承。銀行賬戶也是同樣規則,家庭賬戶默認配偶繼承;亡者的個人賬戶,如果有孩子,計入其他資産分配,否則也由配偶繼承。
所以孩子們其實是第二位繼承人,隻有當亡者已經沒有合法配偶了(包括離婚),那麼才能得到上一級的繼承權。這種情況下如果有多個子女,那麼就會平均分配。此外在遺産稅方面,配偶繼承任何遺産都是不交稅的;而其他任何人繼承遺産,超過32.5萬英鎊的最低門檻,就要交高達40%的稅。這個門檻金額,在倫敦市區一個房間都買不到,當然明顯就是偏向配偶繼承的。
至于父母、侄甥、兄弟姐妹和孫輩等等,更是都在繼承權第三梯位及之後,除非亡者已經沒有配偶單身無子,或者甚至孩子也已經過世,第三梯隊的親屬其實大部分情況下都是默認沒有自動繼承權的。
實際操作中,當然還有很多細節,比如養子女、繼子女、離婚後的财産安排等等。為了避免不公平的結果,更是為了能遵從自己的意願分配财産,大部分有一定資産的英國人都會提前立遺囑,裡面闡明如何分配,特别如果有未成年的子女,須指定監護人和财産安排,18歲以後才可以獨立支配遺産。遺囑由律師幫助起草确認并留底,随着時間和家庭情況變化可以定期更新,由非利益沖突的執行人以後進行執行,一整套程序都非常成熟。
而以上這些法律法條所體現出來的,則是中國文化背景下的縱向家庭結構和英美文化背景下的橫向家庭結構的區别。中國的傳統,是三世、四世同堂,代代相傳,家庭縱向延伸并形成金字塔的氏族結構,從父母到配偶到子女,都在這個結構中,互相支持交叉,難以分割。相對而言,西方側重于核心家庭小單元的情感結合。
費孝通先生在他的著作《鄉土中國》和《生育制度》中,把中國式家庭結構比喻為一個事業組織,所以中國人結婚,常常被戲稱為不是和一個人結婚,而是和一個大家庭結婚。西方的代際關系,則在父母履行了子女撫養義務後就漸漸趨向各自的獨立。
當然,人性大同,有愛的家庭當然會繼續互相照顧:西方的父母也會幫孩子買房支持首付,西方的孩子也會照顧年邁的父母,但這些都不是默認的職責。特别是對父母的贍養責任,養兒防老的意識是不被認可的。
英美的老人因此大多會為自己的老年進行理财和安排,對自己空巢後的生活也有獨立的規劃,而不是什麼都圍繞着孩子轉;孩子也不會因為不贍養父母而感到有壓力。
這是指出不同的文化傳統會帶來不同的家庭結構和立法背景。理解了這些,在看待近期矽谷華裔喪妻男的行為(妻子病逝後幾天内再婚、驅逐亡妻父母)時,就更能明白其中的法律背景和沖突,及其解決的難度。
(作者系法律學者)
(本文僅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陸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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