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安全生産法的基本要求?1:安全生産工作機制第三條 安全生産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安全生産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産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産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産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關于安全生産法的基本要求?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1:安全生産工作機制
第三條 安全生産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安全生産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産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産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産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記憶口訣:【升職正行賄】 【三管三必須】适用于企業,也适用于政府部門。
《安全生産法》着重對事故預防做出規定,主要體現為“六先”,即:(1)安全意識在先;(2)安全投入在先;(3)安全責任在先;(4)建章立制在先;(5)事故預防在先;(6)監督執法在先。
2:全面負責
第五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産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内的安全生産工作負責。
注:法律所稱的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是直接領導、指揮生産經營單位日常生産經營活動、能夠承擔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工作主要領導責任的決策人。
3:工會在安全生産工作中的地位
第 7 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産工作進行監督。
生産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産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産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産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工會作用:【工會無實權,隻有監督、建議權】
第 60 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産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産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産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産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隐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複;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産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産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工會作用:【工會無實權,隻有監督、建議權】
1.對“三同時”的監督 2.對作業場所的監督 3.對事故調查的監督
4:政府安全職責
第 8 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産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産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産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産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 9 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産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産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産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确負責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産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内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
第 10 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内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内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彙總: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
國土空間規劃;支持、督促;協調 |
鄉鎮、街道、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 |
監督檢查,協助或按授權監管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綜合監督管理 |
對有關行業、領域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 |
各自的職責範圍内實施監督管理 |
5:強制性國标制定流程
第 12 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安全生産強制性國家标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統籌提出安全生産強制性國家标準的立項計劃。
國務院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産強制性國家标準的立項、編号、對外通報和授權批準發布工作。
6:安全生産專業服務機構 (第三方服務機構)
第 15 條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産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産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産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生産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産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産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7:第十三條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産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産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産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生産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産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産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産條件、防止生産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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