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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差異體現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6 15:17:28

企業在生産經營的過程中,難免會發生一些所謂的“損失”,而這些“損失”有“正常損失”與“非正常損失”的區别。

那麼,“非正常損失”與“正常損失”,在納稅規定與會計處理上又有何區别呢?

今天小編就來和大家講講不同“損失”下的納稅與會計處理差異。

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差異體現(不同損失下的納稅與會計處理差異)1

一、什麼是“非正常損失”?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丢失、黴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産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二、什麼是“正常損失”?

正常損失是指的是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在生産經營過程中的正常損耗,也就是合理損耗。

三、發生“非正常損失”如何納稅與會計處理?

(一)發生“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如何納稅與會計處理?

業務案例:

A企業為一般納稅人,提供印刷服務,2016年8月購進複印紙張,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列明的貨物金額10萬元,運費1萬元,并于當月認證抵扣。2016年12月,該納稅人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上述複印紙張全部丢失。

納稅處理:

A企業應于2016年12月發生“非正常損失”的當月,将已抵扣的貨物及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進行轉出。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10*17% 1*11%=1.81萬元

賬務處理:

1、發生損失時

借:待處理财産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産損益12.81萬元

貸:原材料 11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81萬元

2、責任人承擔責任并處理時

借:管理費用 10.81萬元

其他應收款 2.00萬元

貸:待處理财産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産損益 12.81萬元

(二)發生“非正常損失”的在産品、産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産)、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如何納稅與會計處理?

業務案例:

B企業為一般納稅人,生産包裝食品,2016年8月其某批次在産品的60%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沒收,該批次在産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成本為10萬元,發生運費1萬元,已于購進當月認證抵扣。

納稅處理:

B企業應在産品被依法沒收的當月将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及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進行轉出。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10×17% 1×11%)×60%=1.086萬元

賬務處理:

1、被沒收時

借:待處理财産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産損益7.686萬元

貸:在産品 6.6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086萬元

2、損失處理時

借:營業外支出 7.686萬元

貸:待處理财産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産損益 7.686萬元

(三)發生“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産,以及該不動産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如何納稅與會計處理?

業務案例:

C公司2016年6月1日購進樓房一座,決定用于公司辦公,計入固定資産,并于次月開始計提折舊。當日,該納稅人取得該大樓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認證相符。專用發票注明該樓房金額10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110萬元。假設企業計算折舊使用平均年限法,預計使用壽命20年,無殘值。

假設C公司于2017年5月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電源起火,将該棟辦公樓全部燒毀,無法使用,假設該2017年5月的淨值額為550萬元。

納稅處理: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産,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賬務處理:

1、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動産淨值率=550÷1000=55%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66 44)╳55%=60.5萬元

2、比較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與已抵扣進項稅額:

由于60.5萬元小于66萬元,則應直接将60.5萬元做進項稅額轉出。

3、會計處理:

購入時

借:固定資産 10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6萬元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44萬元

貸:銀行存款 1100萬元

發生損失時

借:固定資産清理 550萬元

累計折舊 450萬元

貸:固定資産 1000萬元

借:待處理财産損益——待處理固定資産損益 610.5萬元

貸:固定資産清理 55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6.5萬元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44萬元

損失處理時

借:營業外支出 590.5萬元

其他應收款 20萬元

貸:待處理财産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産損益 610.5萬元

(四)發生“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産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如何納稅與會計處理?

業務案例:

D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16年5月開始新建辦公樓,期間購進了水泥117萬元用于建設,并由某建築設計公司提供辦公樓設計服務,金額106萬元,該項目交由某建築公司進行建設,金額111萬元,上述項目均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D企業已于當期認證并分别抵扣了進項稅額的60%,即10.2萬元、3.6萬元和6.6萬元,共計20.4萬元,剩餘的40%,即13.6萬元按要求轉入待抵扣進項稅。2016年12月,該辦公樓被建委認定為違章建築,被依法拆除。

納稅處理:

D企業不動産在建工程發生非正常損失,其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于當期全部轉出;其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企業應當在所屬期2016年12月将上述已抵扣的10.2萬元進項稅額全額轉出,已轉入待抵扣的13.6萬元不得再抵扣。

賬務處理:

1、2016年5月,抵扣進項稅額和轉入待抵扣的會計處理:

借:在建工程 3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0.4萬元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13.6萬元

貸:銀行存款 334萬元

2、2016年12月,進項稅額轉出和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會計處理:

借:在建工程 34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0.4萬元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13.6萬元

借:營業外支出 334萬元

貸:在建工程 334萬元

四、發生“正常損失”如何納稅與會計處理?

如果企業發生的損失屬于正常損耗,則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布《不動産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2、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财稅(2016)36号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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