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尤其是一些山地、丘陵地區,經常會有村民在沒有人耕作過的無主荒地上進行開荒作業。開荒後自己種上一些農作物,這樣也就認為這塊自己開墾出來的無主荒地就是屬于自己的了。
難道農村開荒地,誰開荒就是誰的了嗎?
其實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這些荒地不管是否被開荒、耕種,歸根到底它都是屬于國家和村集體的。
我們也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自家開墾的無主荒地,自己費心費力開墾出來,種上農作物後,被村委會知道了,要将土地回收到村裡。這些荒地平時也是荒廢在那,沒人搭理,怎麼自己一經開墾村裡就要收回了?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明确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衆集體所有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由此可見,即便是自己花費了精力和勞力開墾出來的荒地,它的所有權也是屬于國家或集體所有。沒有經過相關部門的批準,這塊耕地将随時面臨被收回的風險。
當然,由于開荒者對自己辛苦開荒整理出的土地已經付出了一定的勞動,農村也有着“誰開荒,誰受益”的原則。因此面對開荒地,開荒者是可以與村集體協商獲得該塊開荒地的承包權的,而且也是可以領到《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條中也明确規定了:
“開發未确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産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确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這也就是說自己的開荒地如果經過了縣級以上主管部門的批準,就可以獲得開荒地的承包經營權,如果拿到這塊開荒地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之後,開荒者本人甚至可以對這塊開荒地進行土地确權登記,進而拿到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那麼我們開墾出一塊荒地後,具體該怎樣做可以對這塊開荒地進行承包登記呢?
意思就是說先需要向村裡承包自己開出來的荒地,然後再向縣級以上主管部門申請才可以有效、依法獲得自己開墾出的荒地的使用權限。如果不經村集體同意,不管自己在自己開墾的開荒地上種了多少年,都是不被承認和認可的,更不受法律的保護。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以下兩種情況,開荒地是要被村集體收回的: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也是大家比較關心的:自己的開荒地能被子女們來繼承嗎?
根據我國土地承包法相關精神: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标、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獲取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内,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因此開荒地在剩餘承包期内,它的使用權是可以被子女繼承的,不過這裡有一個前提就是開荒地需要和村裡确定土地承包關系,拿到土地承包合同。因為沒有拿到承包合同的開荒地,其實是屬于“黑地”,不會得到承認和保護的,随時也會被村集體收回,子女自然也是無法繼承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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