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在快遞過程中嚴重受損,寄遞人按物品實際價值索賠。今天記者獲悉,石景山法院判決物流公司無需按郵寄物品實際價值賠償,但應按7倍運費的标準賠償。
物流公司當庭提出,梁某下單過程中熟知快遞條款,根據雙方條款約定,快件價值超過1000元要如實聲明,進行保價,未保價的按照運費的7倍理賠。梁某未申請保價,快件發生破損,應按雙方約定運費7倍進行理賠;且梁某托寄物品的損壞與快遞員及物流公司的快遞行為無關。
紅色字體顯示的該條款中規定:
若您未選擇保價,則快遞公司在7倍運費限額内賠償托寄物的實際損失,雙方另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如您認為該賠償标準不足以彌補損失,應根據托寄物的實際價值選擇等值保價服務。
法院認為,郵政企業對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
保價的給據郵件丢失或全部損毀的,按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内件短少的,按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丢失、損毀或内件短少的,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3倍;挂号信件丢失、損毀的,按所收取資費的3倍賠償。
梁某主張按郵寄物品的實際價值賠償。法院認為,對未保價情況下的賠償标準,《電子運單契約條款》中相應保價條款進行了明确。梁某經常通過被告郵寄物件,知曉保價的含義及後果,且下單時也被提示是否保價,被告對此已盡到了相應提示說明義務。保價作為一種行業慣例,被告針對不同價值的物件通過保價形式收取不同運費,符合等價有償和公平原則,原告亦可根據郵寄物件價值選擇保價與否。梁某未選擇保價服務,且未證實運單中物品的損毀是被告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故應承擔不保價的相應後果。
法院認為被告無需按原告主張的郵寄物品的實際價值賠償,而應按7倍運費的标準賠償,最終判處速運公司賠償梁某23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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