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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的種類及用途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2 03:06:50

信用證的種類及用途?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 L/C)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它是一種銀行信用,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信用證的種類及用途?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信用證的種類及用途(信用證概述)1

信用證的種類及用途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 L/C)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它是一種銀行信用。

  信用證是銀行(即開證行)依照進口商(即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對出口商(即受益人)發出的、授權進口商簽發以銀行或進口商為付款人的彙票,保證在将來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彙票和單據時,必定承兌和付款的保證文件。

  信用證以其是否跟随單據,分為光票信用證和跟單信用證兩大類。在國際貿易中主要使用的是跟單信用證,我們一般分析跟單信用證。

信用證當事人與關系人

一.信用證當事人

1.信用證開證行(Issuing Bank)

開證行是應申請人(進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開立信用證的銀行。該銀行一般是申請人的開戶銀行。

2.信用證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授權使用和執行信用證并享受信用證所賦予的權益的人,受益人一般為出口商。

3.信用證保兌行(Confirming Bank)

保兌行是應開證行或信用證受益人的請求,在開證行的付款保證之外對信用證進行保證付款的銀行。

二.信用證關系人

1.信用證申請人(Applicant)

開證申請人是向銀行提交申請書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它一般為進出口貿易業務中的進口商。

2.信用證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是受開證行的委托,将信用證通知給受益人的銀行,它一般為開證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

3.信用證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

付款行是開證行在承兌信用證中指定并授權向受益人承擔(無追索權)付款責任的銀行。

4.信用證承兌行(Accepting Bank)

承兌行是開證行在承兌信用證中指定的并授權承兌信用證項下彙票的銀行。在遠期信用證項下,承兌行可以是開證行本身,也可以是開證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銀行。

5.信用證議付行(Negotiating Bank)

議付行是根據開證行在議付信用證中的授權,買進受益人提交的彙票和單據的銀行。

6.信用證償付行(Reimbursing Bank)

償付行是受開證行指示或由開證行授權,對信用證的付款行,承兌行、保兌行或議付行進行付款的銀行。

7.信用證轉讓行(Transferring Bank)

轉讓行是應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轉讓信用證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的銀行。轉讓行一般為信用證的通知行。

信用證内容[1]

  信用證雖然是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支付方式,但它并無統一的格式。不過其主要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大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對信用證自身的說明:信用證的種類、性質、編号、金額、開證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點、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等。

  (2)彙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以及出票條款等。

  (3)貨物的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包裝、運輸标志、單價等。

  (4)對運輸的要求:裝運期限、裝運港、目的港、運輸方式、運費應否預付,可否分批裝運和中途轉運等。

  (5)對單據的要求:單據的種類、名稱、内容和份數等。

  (6)特殊條款:根據進口國政治經濟貿易情況的變化或每一筆具體業務的需要,可做出不同的規定。

  (7)開證行對受益人和彙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信用證操作流程[1]

  跟單信用證操作的流程簡述如下。

  (1)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定使用跟單信用證支付。

  (2)買方通知當地銀行(開證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3)開證行請求另一銀行通知或保兌信用證。

  (4)通知行通知賣方,信用證已開立。

  (5)賣方收到信用證,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後,即裝運貨物。

  (6)賣方裝運貨物後,從船運公司取回正本提單,并制作其他單據。

  (7)賣方将單據向指定銀行提交。該銀行可能是開證行,或是信用證内指定的付款、承兌或議付銀行。

  (8)該銀行按照信用證審核單據。如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銀行将按信用證規定進行支付、承兌或議付。

  (9)開證行以外的銀行将單據寄送開證行。

  (10)開證行審核單據無誤後,以事先約定的形式,對已按照信用證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償付。

  (11)開證行通知買方付款贖單,在買方付款後交單。

  (12)(13)買方憑單據向船運公司提取貨物。

信用證項目

一.信用證名稱、形式、号碼、開證日期、受益人、開證申請人、信用證金額、有效期限。

二.彙票中的出票人、付款人、彙票期限、出票條款。

三.貨運單據中的商業發票、提單、其它單據。

四.貨物描述中的貨名、數量、單價。

五.運輸條款中的裝貨港、卸貨港或目的地、裝運期限、可否分批裝運、可否轉運。

六.保兌、保付條款。

七.開證行對議付行的指示條款、議付金額背書條款、索彙方法、寄單方法。

信用證特點

信用證結算方式的特點是:

一.開證行負第一付款責任;

二.信用證是一項獨立文件,不依附于貿易合同;

三.信用證業務隻是處理單據,而與貨物無關。

四.信用證按照單證一緻、單單一緻的原則。

銀行信用證運作

  銀行信用的運作過程是:

  第一階段,國際貿易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約定采用信用證付款;

  第二階段,買方向所在地銀行申請開證。開證要交納一定數額的信用證定金,或請第三方有資格的公司擔保。

  第三階段,開證銀行按申請書中的内容開出以賣方為收益人的信用證,再通過賣方所在地的往來銀行将信用證轉交給賣方;賣方接到信用證後,經過核對信用證與合同條款符合,确認信用證合格後發貨。

  第四階段,賣方在發貨後,取得貨物裝船的有關單據,可以按照信用證規定,向所在地銀行辦理議付貨款。

  第五階段,議付銀行核驗信用證和有關單據合格後,按照彙票金額扣除利息和手續費,将貨款墊付給賣方。

  第六階段,議付銀行将彙票和貨運單寄給開證銀行收賬,開證銀行收到彙票和有關單據後,通知買方付款。

  第七階段,買方接到開證銀行的通知後,向開證銀行付款贖單。贖單是指向開證銀行交付除預交開證定金後的信用證餘額貨款。

銀行信用證的作用

  銀行信用證的作用有多種:

  一是擔保付款的作用:由于一國的賣方不了解另一國家的買方的信譽和支付能力,隻有在先付貨款,或有銀行信用證的條件下才會發貨。因為買方銀行的信用提供了擔保。

  二是融資作用:賣方在信用證到期前急需用款時,可以将該信用證質押從第三人處(或者銀行)取得貸款。買方也可以申請銀行墊款,提出信用。

  三是便利作用:除了信用證有擔保付款和提供融資的服務外,還對買賣雙方有便利的作用。雙方的資信調查,對擔保登記或質押辦理,付款的安排等都被信用證簡化了。

銀行信用證的擔保作用

  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還提供擔保作用。國際貿易的買賣雙方簽訂了貨物買賣合同,雙方會在合同條款中選擇采用信用證的方法作為支付手段。通常買方向自己的開戶銀行申請開出信用證。在信用證擔保關系中,買方稱為“開證人”或“申請人”,銀行稱為“開證銀行”,而賣方稱為“受益人”。由于信用證是銀行提供的,所以,銀行從中提供了擔保作用:銀行一定會向賣方付款的。賣方發貨後,取得單證。賣方在開證銀行收到貨款,及時将單證交給銀行,銀行再将單證的貨權轉讓給買方。買方在申請銀行開出信用證時,向銀行交付了一定比例的保證金。當買方收到貨物時就要向銀行交付剩餘的款額。所以,從上述運作過程中,可以看出銀行提供了信用,信用證也是一種保證的合約。

信用證種類

一.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是憑跟單彙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國際貿易結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證絕大部分是跟單信用證。

二.光票信用證:是憑不附帶單據的彙票付款的信用證。

三.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 CREDIT):是指開證行對所開信用證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權随時撤銷的信用證。

四.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 CREDIT):是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内,非經信用證各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銷的信用證。此種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使用最 多。

五.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CREDIT):是指經開證行以外的另一家銀行加具保兌的信用證。保兌信用證主要是受益人(出口商)對開證銀行的資信不了解,對開證銀行的國家政局、外彙管制過于擔心,怕收不回貨款而要求加具保兌的要求,從而使貨款的回收得到了雙重保障。未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 L/C)是指未經其他銀行保兌的信用證。在沒有保兌的情況下,若開證行不能如期兌付彙票,則受益人不能收回貨款。這時,受益人隻有兩種方法可以采取:一為向開證銀行的國家進行法律起訴;二為受益人能查明開證銀行在本國有資産,向本國法院起訴。這些對受益人都較為被動,不如加以保兌有利。

六.即期信用證:是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彙票和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 的信用證。

七.遠期信用證:是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的單據時,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彙票到 期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八.紅條款信用證(RED CLAUSE):是允許出口商在裝貨交單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貨款 的信用證。開證行在信用證上加列上述條款,通常用紅字打成,故此種信用證稱“紅條款 信用證”。

九.付款(PAYMENT)、承兌(ACCEPTING)、議付(NEGOTIATING)信用證:信用證應表明其結算方 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來使用信用證金額。

十.可轉讓(TRANSFERABLE)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授權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證的 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隻能轉讓一次,信用 證轉讓後,即由第二受益人辦理交貨,但原證的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須負責買賣合 同上賣方的責任。如果信用證上允許可以分裝,信用證可分别轉讓給幾個第二受益人,這 種轉讓可看成一次轉讓。不可轉讓信用證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 用證。

十一.背對背(BACK-TO-BACK)信用證: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證基礎上,開立一個 新的信用證,主要兩國不能直接進行貿易時,通過第三方來進行貿易。背對背信用證和 可轉證信用證都産生于中間交易,為中間商人提供便利。

一個中間商人向國外進口商銷售某種商品,請該進口商開立以他為受益人的第一信 用證,然後向當地或第三國的實際供貨人購進同樣商品,并以國外進口商開來的第一信 用證作為保證,請求通知行或其它銀行對當地或第三國實際供貨人另開第二信用證,以賣方( 中間商)作為第二信用證的申請人。不管他根據第一信用證能否獲得付款,都要負責償 還銀行根據第二信用證支付的款項。

十二.對開信用證:雙方互為進口方和出口方,互為對開信用證的申請人和受益人。為實現雙 方貨款之間的平衡,采用互相開立信用證的辦法,把出口和進口聯系起來。第一張信用 證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也稱回頭證)的開證申請人;第一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 人就是回頭證的受益人。第一張信用證的通知行,常常就是回頭證的開證行,兩證的金 額約略相等。

十三.循環(REVOLVING)信用證:循環信用證即可多次循環使用之信用證,當信用證金額被全 部或部分使用完後,仍又恢複到原金額。買賣雙方訂立長期合同,分批交貨,進口方為 了節省開證手續和費用,即可開立循環信用證。循環信用證可分為按時間循環的信用證 和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兩種。

十四.部分信用證部分托收:一筆交易合同有時可能包括兩種不同的支付方式,如部分信用證 方式、部分托收方式。即一部分貨款,如果80%由進口商開立信用證,其餘20%由出口方 在貨物裝運後,同信用證項下的裝船單據,一并委托信用證的議付行通過開證行向進口 商托收。信用證部分貨款和托收部分貨款,要分别開立彙票,全套裝船單據附于信用證 項下的彙票,托收項下的為光票。

信用證單據内容

一.彙票

一般包括以下的内容:

1.“Bill of Exchange”(彙票)字樣

彙票上應明确标明“Bill of Exchange”(彙票)字樣。

2.彙票的出票條款(Drawing Clause)

出票條款又稱為出票依據。它是說明彙票是依據某個信用證的指示而開發,是說明信用證開證行将對彙票履行付款責任的法律依據。一般情況下,信用證對彙票的出票條款都有明确規定。

3.彙票期限(Tenor)

彙票上必須明确表明是即期付款還是遠期付款,即彙票的付款時間必須是可以确定的,否則,彙票本身是無效的。

彙票上一般應有“At____Sight”的字樣。如果是即期彙票則為“At Sight”,如果是遠期彙票,則應填寫遠期天數;例如,如果信用證中規定是60天遠期,則應表示為“At 60 Days Sight”。

彙票的期限一般有以下幾種:

(1)At sight[即期付款]

(2)At 30(60,90,180...)Day after Sight [見票後30(60,90,180...)天付款];

(3)At 30(60,90,180...)Days after Date of Issue[出票後30(60,90,180...)天付款];

(4)At 30(60,90,180...)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提單的出單日期後30(60,90,180...)天付款]

4.彙票的金額(Amount)

彙票上的金額必須有小寫和大寫兩種表示。金額為整數時,大寫金額未尾處必須加打“Only”字樣,以防塗改。小寫金額必須與大寫金額完全一緻。

彙票金額的币種應和信用證金額的币種完全一緻。

有時,信用證中規定了彙票金額與發票金額的比例關系,如彙票的金額是發票的金額的90%。

5.利息條款(Interest terms)

如果信用證中規定有彙票利息條款,則彙票上必須明确反映出來,彙票上的利息條款文句一般包括得率和計息起訖日期等内容。

6.彙票的擡頭(Payee)

彙票的擡頭人就是彙票的收款人,擡頭可以做成限制性擡頭、指示性擡頭人或來人擡頭。在信用證業務中,彙票的擡頭人經常被做成信用證的受益人或議付行(例如我行)或其指定人。

如果做成受益人(出口公司)或其指定人擡頭,受益人向銀行交單時應在彙票背面背書,将彙票轉讓給銀行。

如果做成議付行或其指定人擡頭,受益人向銀行交單時則不需要将彙票背書。

一般情況下,彙票的擡頭有以下四種:

(1)、Pay to the order of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付給信用證的受益人的指定人);

(2)、Pay to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 or order(付給信用證的受益人或其指定人);

(3)、Pay to the order of ***BANK(付給***銀行的指定人)

(4)、Pay to ***BANK or order(付給***銀行或其指定人);

7.出票日期和出票地點

彙票的出票日期不得遲于信用證的有效日期,但也不得遲于信用證的最後交單期。

彙票的出票地點一般為出口公司的所在地。

8.彙票的付款人( Drawee)

彙票的付款就是向彙票的指定收款人(擡頭人)付款的人,在信用證業務中,彙票的付款人一般為信用證的償付行、付款行、承兌行、保兌行或開證行。

如果信用證中沒有明确規定彙票的付款人,則應視開證行為付款人。

9.彙票的出票人(Drawer)

在信用證業務中,彙票的出票人一般是信用證的受益人,即出口公司,出票人的名稱一般寫在彙票的右下角,并且有授權人簽名或公司印章。

10.彙票的背書

如果彙票的擡頭是“Pay to the order of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付給信用證的受益人的指定人)”或“Pay to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 or order(付給信用證的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而彙票是由信用證的受益人出具的彙票應由出票人作背書,而議付銀行寄單索彙時也作背書。

如果彙票的擡頭是“Pay to the order of

BANK(付給***銀行的指定人)”或“Pay to ***BANK or order

(付給***銀行或其指定人)”,而彙票是由信用證的受益人出具的,出票人不應作背書,而議付銀行寄單索彙時作背書。

信用證單據的付款,承兌或議付項下彙票的背書(Endorsement for Payment/Acceptance/Negotiation)一般應理解為将彙票轉讓給銀行,是一種權力的轉讓。

二.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

1. 商業發票的基本内容

商業發票(以下簡稱“發票”)沒有統一的格式,但是,一般應具備以下主要内容:

(1) 首文部分

首文部分應列明發票的名稱、發票号碼、合同号碼、發票的出票日期和地點,以及船名、裝運港、卸貨港、發貨人、收貨人等。

[1] 發票名稱

發票上應有“Invoice”(發票)字樣。一般情況下應按信用證對發票的具體要求制做,例如,如果信用證要求提供的是“Commercial Invoice”(商業發票),則發票的名稱必須有“Commercial”字樣,否則發票則與信用證的要求不符。

[2] 發票号碼

發票号碼是出口商制作發票的編号,這是發票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

[3] 合同号碼

發票中應反映進出口雙方貿易合同的号碼。信用證中經常規定要示在發票上加注合同号碼。但是,如果信用證規定加注的合同号碼與實際合同号碼不符并且來不及修改時,發票上應按信用證的要求加注錯誤的合同号碼。不過,可在錯誤的合同号碼後面注明“正确的合同号碼應為......”。

有時,信用證要求在發票上加注開證行名稱和信用證的号碼,則應将其加注在發票上。

[4] 發票的日期和地點

發票的日期就是發票的制作日期,也應理解為發票的簽發日期。一般情況下,發票的日期應略早于彙票日期,同時不能遲于信用證的有效期,發票的制作地點一般是出口公司的出單地點,在發票上應有反映。

發票的日期應在運輸單的出單日期之前。

[5] 裝運港和目的港

一般發票上應列明貨物的裝運港和目的港口。

[6] 運輸工具

如果采用直達船運輸時,應在發票上加注船名,如果中途需要轉船,則應注明轉運港名稱。

[7] 收貨人(Consignee)

收貨人就是發票的擡頭人,一般為進口商或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其名稱和地址(有時包括電傳号碼、傳真号碼等)應嚴格按照信用證的具體要求加打在發票上。

[8] 發貨人(Consignor)

發貨人一般為發票的出票人,即是出口商或信用證的受益人,其名稱和地址一般打印在發票的上方。如果信用證中有特别規定,則按信用證的具體要示輸,一般情況下,發貨人的名稱和地直等應與信用證的受益人完全一緻。

另外,發貨人(即信用證的常駐益人)應在發票的右下方打印上自己的名稱并簽字或蓋章。

(2) 本文部分

發票的本文主要包括唛頭、商品名稱、貨物數量、規格、單價、總價、毛重/淨重等内容。

[1] 唛頭(Shipping Mark)

唛頭是貨物裝的标記。發票上的唛頭應與信用證中規定的唛頭完全一緻。

[2] 商品名稱

發票上的商品名稱應與信用證中規定的商品名稱完全一緻。如果信用證中的商品名稱有錯誤或漏字等并且未來得及修改,發票上的商品名稱也應将錯就錯,以保證發票與信用證規定的完全一緻。不過,可在錯誤的名稱後面加注正确的名稱。

銀行隻負責審核單據表面上的一緻性。因此,商品名稱的表面性應與信用證的要求保持一緻,不可使用商品名稱的簡寫或繁寫或同義詞或同義名稱等。

[3] 貨物數量和重量

發票中列明的貨物的數量(件、個、條等)和重量應與信用證中貨物描述的數量和重量完全一緻,并與提單等基本單據中貨物的數量和重量一緻。

[4] 規格

貨物的品質規格是出口商交貨的标準,發票上一般應标明所裝貨物的品質規格情況。

[5] 商品的單價和總價

發票的單價一般包括計價單位、計價貨币、價格條件和單價金額等内容。發票的單價應與信用證中規定的貨物單價一緻。

發票的總價不是貨物總金額、總價值,也就是貨物數量與貨物單價之積。發票的總金額不能超過信用證的金額(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

(3) 結文部分

發票的結文一般包括信用證中要求加注的特别條款或文句。

發票的結文還包括發票的出票人簽字。發票的出票人簽字一般在發票的右下角,一般包括兩部分内容:一是出口商的名稱(信用證的受益人),二是出口公司經理或其他授權人的手簽,有時也可用手簽圖章代替手簽。

但是,有些國家規定,寫在簽署人簽字以下的文字内容無效。因此,應特别注意,發票的各項内容應列在簽署人簽字之上。UCP500規定,如果信用證沒有特别要求,發票可以沒有簽字。

三.海運提單(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

海運提單(以下簡稱“提單”)是在海上運輸(主要是班輪運輸)方式下,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确認已經到(或已裝船)某種貨物,并且承諾将其運到指定地點交與提單持有人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

1.提單的基本内容

提單的形式和種類多種多樣,但基本内容大相同,提單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

(1) 有關當事人的内容

[1] 托運人(Shipper or Consignor)

提單的托運人一般為信用證的受益人,即出口公司,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托運人一欄應詳細列明托運人的名稱和地址,并且必須與信用證的規定完全一緻。

[2] 承運人(Carrier)

承運人一欄應明确、詳細列明承運人的名稱、地址和地點。

[3] 收貨人(Consignee)

收貨人即提單的擡頭人。這欄應嚴格根據信用證的要求正确填制,作成記名擡頭,指示性擡頭或空白擡頭。

[4]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如果信用證規定了提單的被通知人,則這一欄應嚴格根據信用證的要求詳細地列明被通知人的名稱和地址。

如果信用證沒有規定提單的被通知人,則一欄可以是空白,也可以填寫信用證申請人(進口同)名稱。

(2)有關貨物的内容

[1] 貨物的标志(唛頭)

如果信用證中對貨物的唛頭有明确規定,則提單的唛頭應與信用證的規定完全一緻。另外,提單的唛頭應與其他單據上的唛頭完全一緻。

[2] 貨名

提單的貨名即是托運貨物的名稱,如果信用證列明的貨物名稱比較複雜,有時提單上不使用這種複雜的貨名,而用統稱或簡寫,也是可以接受的,但不能與信用證列明的貨物名稱有本質的沖突。另外,如果信用證中要求在提單上列明信用證号碼或其他有關号碼,也應在這一欄中有明确反映。

[3] 件數和包裝

提單上貨物的件數應以大、小寫兩種文字表示。對于無法計件的散裝貨,不僅注明“散裝貨”字樣,并注明淨重。

提單上應有對貨物包裝的描述,如散裝、托盤裝、集裝箱裝等,并且必須與信用證中對貨物包裝的規定完全一緻。

[4] 毛重

毛重是按重量噸計算運費的依據。如果信用證規定提單上注明貨物的淨重,則也應列明在此欄内,但前面要注明“淨重”字樣。

[5] 尺碼

貨物的尺碼是承運人按體積計算運費依據,一般以立方米表示,應與信用證中的有關規定完全一緻。

(3) 有關運輸和其他内容

[1] 提單的号碼

提單必須有承運人加注的号碼,即提單的号碼,如果信用證中規定其他單據中必須列明提單的号碼,這時此号碼必須與提單的号碼完全一緻。

[2] 船名

船名一欄必須有運輸船舶的名稱。如果是直達運輸,則應有直達船的名稱。如果是轉船運輸,則應有一程船的名稱。

[3] 裝貨港

裝貨港一欄必須列明裝貨港的名稱,并且必須與信用證中對裝貨港的規定完全一緻。

[4] 卸貨港

卸貨港一欄必須列明卸貨港的名稱,并且必須與信用證中對卸貨港的規定完全一緻。如果屬轉運運輸,卸貨港一欄還應反映出中途轉船的地點。

[5] 運費支付地點

運費支付地點一欄必須列明運費的支付地點,特别是信用證有特别規定時。

[6] 運費

運費一欄必須列明運費的支付方法,通常信用證中對此都有規定。運費的支付方法一般常用的有以下幾種:

A.“運費已付”(Freight Prepaid)

B.“運費到付”(Freight Collect)

C.“運費由租船人支付”(Freight Pay by Charter Party)

“運費已付”一般由托運人(出口公司)支付運費。“運費到付”一般由收貨人(進口公司)支付運費。由收貨人支付運費時,一般應列明運費的金額。

[7] 提單的份數

提單的份數一般是指提單正本的份數。一般情況下,如果信用證對提單的份數有明确規定,提出單的份數應與信用證的要求完全一緻。如果信用證中未要求提單的份數,而隻是要求提供“全套的提單”(Full set of Bill of Lading),則提單的份數應依提單上的具體規定而定。

提單的簽發人通常都規定了其所簽發提單的份數。提單上列明的提單簽發人簽發的所有正本提單,即是“全套的提單”,出口公司向銀行提交的提單必須是“全套的提單”,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

[8] 提單的簽發地點和提單的簽發日期

提單必須有簽發地點,通常為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的營業地點。但是,不一定是裝運港。

提單必須有簽發日期。

簽發日期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提單的日期,已裝船提單的簽發日期就是貨物的裝船日期。此日期必須在信用證規定的貨物最遲裝運期之内。收妥備運提單的簽發日期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貨物日期。收妥備運提單如已轉變為已裝船提單,則“Shipped on Board”字樣旁邊的日期為裝船日期,此日期必須在信用證規定的貨物最遲裝運期之内。

[9] 提單的簽發人

提單隻有經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字後才能生效。通常,提單有以下四種簽發人:

A.承運人;

B.代表承運人的具名代理人;

C.船長;

D.代表船長的具名代理人。

(4) 有關提單正面契約文句的内容

提單的正面通常印有以下四種契約文句:

[1] 裝船條款

說明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已經收到表面狀況良好的貨物,并已裝在指定的輪船上。

[2] 内容不知悉條款

聲明承運人或其代理人隻對貨物的表面狀況進行核實,而對于托運人在提單上填寫的貨物的價值等内容不知悉,承運人隻負責在目的地交付表面狀況與提單描述相等的貨物。

[3] 承認接受條款

說明托運人、收貨人或提單的持有人隻要接受提單即認為同意接受提單背面印定的各種法律和責任條款。

[4] 簽署條款

聲明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了若幹份正本提單(即“全套提單”),提單的持有人憑其中一份提貨後,其餘的自動失效。

四.保險單據(Insurance Documents)

1.保險單據的基本内容

保險單據的種類很多,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保險單據名稱

保險單據一般應有“Insurance Policy”(保險單)、“Insurance Certificate”(保險憑證)名稱等字樣。

(2) 保險單據号碼

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單據時,一般應打印上完整的編号。

(3)保險人名稱(Name of the Insurer)

保險單據上必須有保險人的詳細名稱和地址。

(4) 被保險人名稱或其代理投保人的名稱(Name of the Assured or of some person who effects the insurance on his behalf)。

被保險人的名稱應符合信用證的具體要求。信用證中對于被保險人通常有如下三種形式之一的規定:

[1] 信用證受益人(出口公司)為被保險人;

[2] 某一商号為被保險人;

[3] 銀行的指定人為被保險人;

(5) 保險标的物(Subject Matter)

在通常情況下,保險單據上一般隻标準貨物(标的物)的貨名、貨物的數量(件數)和唛頭三項内容。但有的保險單據上隻注明根據某發票或某提單出具以表明保險的标的物。

(6) 保險金額(The Sum Insured)和币别(Currency Code)

保險金額一欄内應用阿拉伯數字填寫,一般按信用證要求投保的比例投保。在實際業務中,一般按貨物價值的110%投保。但是,保險金額最高不應超過貨物價值的130%。

保險的币别應和信用證的币别一緻。

(7) 保險費(Premium)

保險單據上一般不列明保險費的金額或隻列明“Paid as arranged“(根據約定已付)。

(8) 承保險别

保險單據上應明确列明承保的險别,并且應與信用證上要求投保的險别完全一緻。

(9) 賠付地點

賠付地點是發生貨損時進行理賠的地點,一般應按信用證上的規定填寫。如果信用證對此沒有規定,則應以目的港為賠付地點。

(10) 出單日期和出單地點

保險單據應明确列明出單日期和出點,并且出單日期不得遲于提單的簽發日期。

(11) 保險單據的簽發人

保險單據的簽發人一般應包括保險公司名稱和法人代表的簽字或印章。

五.裝箱單(Packing List)

裝箱單是貨物裝運明細表,一般應列明合同号碼、唛頭、貨名、容積、重量、進口商名稱和地址、運輸工具名稱等。

一般情況下,信用證中對裝箱單的内容都有明确規定,有時還有特别要求,這些都必須在裝箱單上有反映。對于裝箱單中的數量均應仔細審核,做到與信用證的要求完全一緻。

出口公司是否要在裝箱單上簽署名稱等應視信用證的具體要求而定。

六.重量單(Weight List/Certificate)

重量單是關于貨物重量的證明書,一般由出口商或廠商出具。

七.數量單(Quantity Certificate)

數量單是關于貨物數量的證明書,一般由出口商或廠商出具。

八.産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

産地證明書主要是用以證明貨物的原始生産或制造國,以便進口核實進口來源,實行區别關稅待遇的證書,産地證明書也是減免關稅的依據。

九.品質證明(Certificate of Quality)

品質證明書是出口貨物的質量和規格的鑒定和證明。在我國一般由商檢局出具。

十.受益人證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受益人證明通常是信用證受益人根據信用證的要求出具的證明(受益人)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的證明。常見的有關于貨物的品質、包裝、已裝船通知,已寄樣品或已寄副本單據等。

十一.電報抄本(Cable Copy)

電報抄本是受益人根據信用證的要求,在裝船發貨後發送給信用證申請人(進口商)或信用證中規定的“Notify Party”的電傳、傳真或電報等。

信用證常見不符點

一.信用證過期;

二.信用證裝運日期過期;

三.受益人交單過期;

四.運輸單據不潔淨;

五.運輸單據類别不可接受;

六.沒有“貨物已裝船”證明或注明“貨裝艙面”;

七.運費由受益人承擔,但運輸單據上沒有“運費付訖”字樣;

八.啟運港、目的港或轉運港與信用證的規定不符;

九.彙票上面付款人的名稱、地址等不符;

十.彙票上面的出票日期不明;

十一.貨物短裝或超裝;

十二.發票上面的貨物描述與信用證不符;

十三.發票的擡頭人的名稱、地址等與信用證不符;

十四.保險金額不足,保險比例與信用證不符;

十五.保險單據的簽發日期遲于運輸單據的簽發日期(不合理);

十六.投保的險種與信用證不符;

十七.各種單據的類别與信用證不符;

十八.各種單據中的币别不一緻;

十九.彙票、發票或保險單據金額的大小寫不一緻;

二十.彙票、運輸單據和保險單據的背書錯誤或應有但沒有背書;

二十一.單據沒有必要簽字或有效印章;

二十二.單據的份數與信用證不一緻;

二十三.各種單據上面的“Shipping Mark”不一緻;

二十四.各種單據上面的貨物的數量和重量描述不一緻;

信用證抵押貸款

一、信用證抵押貸款的概念

信用證抵押貸款(PACKING FINANCE),是指出口商收到境外開來的信用證,出口商在采購這筆信用證有關的出口商品或生産出口商品時,資金出現短缺,用該筆信用證作為抵押,向銀行申請本、外币流動資金貸款,用于出口貨物進行加工、包裝及運輸過程出現的資金缺口。

二、信用證抵押貸款的條件

1.在本地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有進出口經營權、在銀行開有人民币帳戶或外彙帳戶的企業。

2.出口商應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财務狀況良好、領取貸款證、信用等級評定A級以上。

3.申請信用證抵押貸款的出口商,應是信用證的受益人,并已從有關部門取得信用證項下貨物出口所必需的全部批準文件。

4.信用證應是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并且信用證的結算不能改為電彙或托收等其他的結算方式,開證行應該是具有實力的大銀行。

5.信用證條款應該與所簽訂的合同基本相符。

6.最好能找到另外企業提供擔保,或提供抵押物。

7.出口的貨物應該屬于出口商所經營的範圍。

8.信用證開出的國家的政局穩定。

9.如果信用證指定了議付行,該筆打包放款應該在議付行辦理。

10.信用證類型不能為:可撤銷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備用信用證、付款信用證等。

11.遠期信用證不能超過90天。

  3). 檢驗證由某某出具并簽署,他們的印鑒必須由通知行證實。

  這個條款對受益人來說也是不利的,而且開證行并沒有将印鑒資料寄給通知行,緻使通知行無法證實。另外根據UCP500号規定,通知行應遵守合理謹慎的原則,檢查其所通知信用證的表面證實性,以保護受益人的權益,因而沒有義務審核某某進口商的印鑒。

  4). 票據應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稱的信函箋上,注明全稱和地址。

  對于這一條款,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認為,發票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稱的信箋上,打上其地址就可以。但也有人認為,即是在受益人的信箋上出具發票,其發票上也要打上受益人名稱的全稱和地址,不能隻打上地址。最近有一家企業按照第一種意見制作單據,即隻打上地址,結果國外開證行提出不符。筆者認為,這個條款仍不明确,應向國外開證行詢問澄清以便正确制作單據。

  5). 貨運收據由進口商或進口商授權的人出具并簽署,其印鑒必須與開證行的檔案記錄相符。

  對于這些條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鑒是否相符,因此,出口商應洽開證人通過開證行來函或來電報修改或删除,以便安全及時收彙。

  6). 由進口商授權人出具并手簽的貨運收據。其印鑒必須符合信用證開證行的票據中心的記錄。

  對于這個條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鑒是否符合。因此,應修改。

  7). 由進口商授權人出具并簽署的貨運收據,其印鑒必須符合開證行持有的記錄。

  對于這個條款,受益人同樣不能把握貨運收據上的簽字和圖章與開證行持有的記錄相符。因此,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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