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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房和繼子一人一半後續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8-13 02:17:34

家家都有本難念的經。年過六旬的王玲在第二任丈夫去世後,被繼子趙剛要求搬出此前她和老趙共同居住的房屋。站在被告席上的王玲怎麼也想不明白,老趙在世時,趙剛還答應好好的讓自己住到去世,怎麼老趙一走,他卻反悔了?而趙剛卻給出了截然不同的說法……

近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獲知了這個案子。

丈夫去世房和繼子一人一半後續(她被繼子趕出家門)1

丈夫去世後,她被繼子趕出家門

1998年,離異的王玲與趙剛的父親老趙再婚(未領證)。婚後,二人共同生活在老趙的父親趙老爺子的房子裡,而趙剛則跟随其母親一起生活。

2007年農曆六月十四那天,趙老爺子手寫了一份遺囑,其中,對于自己的房産做了明确交代——“關于現有住房的兩室兩廳的房子,所有權歸我的長孫趙剛所有,趙毅(趙剛的父親老趙)夫婦永久性居住,并搞好管理與維修,不得出售。”

2015年12月29日,趙老爺子的房子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其上載明“房屋所有權人為趙全(趙老爺子)”。

2016年3月1日,趙老爺子以買賣的名義正式将房子過戶到孫子趙剛名下,但實際上趙剛并未向爺爺支付購房對價款。

但自2017年開始,老趙的身體開始每況愈下。為了讓自己走後王玲能有個住的地方,他要求兒子在此前趙老爺子手寫的遺囑後面加上一句話——“保證房屋居住,趙毅夫婦有生之年。趙剛2017.11.18”。

2018年4月,王玲和老趙對房屋進行了裝修。然後就在同年7月,老趙因肺癌醫治無效去世。悲痛的王玲随即表示:自己有生之年不另嫁他人,死後将與老趙合葬,并在老趙的墓碑上都刻上自己的名字。此後,她一個人居住在這所房子裡,期間還會去照顧病重的趙老爺子,直至2019年正月初八趙老爺子去世。

據王玲所述,因丈夫和公公接連離世,她情緒低落,她和前夫所生的兒子就接她去安徽小住以調整身心。因為考慮到房屋會空置,所以自己與趙剛商量将房屋出租,并分一半的租金給趙剛,趙剛也表示同意。王玲在安徽一住就是近兩年,在這段時間裡,她收取的每一筆租金都轉了一半給趙剛(共計分配了8500元)。

2020年11月,王玲回到湘陰,因當時房屋出租還未到期,她就在外租房住了四個月左右,等那邊租期到了後,王玲搬回去繼續居住。王玲認為,這所房子自己一直住到自己離世是雙方都默認的事實,趙剛沒有理由将自己趕出去。

丈夫去世房和繼子一人一半後續(她被繼子趕出家門)2

對于王玲的上述說法,趙剛則表示,王玲并未與自己的父親領證,那麼,自己的父親去世後,兩人的婚姻關系就終止了。自己當時并未将王玲趕出家門,已經是仁至義盡了。對于王玲所說的“房屋出租是跟他商量的”,他表示不認可。他認為這一行為損害了自己的利益,同時,他指出,王玲有自己的兒子,自己和她之間并無贍養和撫養的關系,自己已經多次與王玲交涉要求收回房屋,但王玲均置之不理,無奈之下自己才起訴到法院的。

兩次庭審,她的居住權都得到了保障

湖南省湘陰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案涉房屋原産權人趙全(趙老爺子)的遺囑已證明被告王玲對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權益,在趙老爺子将房屋贈與給原告趙剛後,趙剛作為新産權人也在遺囑上簽字确認趙毅、王玲有生之年對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權。雖然這一法律行為作出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尚未生效,尚無關于居住權登記的法規及配套手續,但不能以未登記而否認王玲的居住權,其對案涉房屋所享有的居住權益應受到法律保護。在居住期間,王玲雖短暫出租了案涉房屋,但其出租行為取得了原告趙剛的默示認可,租金收益也已與趙剛進行分享,且短暫出租後王玲已自行使用案涉房屋,所以王玲的行為并無不當。

原告趙剛現要求收回案涉房屋,既有違誠信也與法律規定相悖,其主張的損失亦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趙剛對一審判決結果表示不服,向湖南省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他上訴稱:一審法院應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的相關規定,而形成的判決是錯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規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首先,自己與被王玲之間根本沒有什麼合同約定,自己之所以允許王玲此前在房屋内居住,是基于她與自己父親之間的同居關系,但這種關系在自己父親去世後就終止了,王玲也就喪失了居住權。其次,王玲并非為其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她自己原單位分有住房,完全可以居住,同時,她曾将房子出租給他人居住以收取租金。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所以,王玲将房屋出租給他人換取租金的做法侵占自己的合法權益。

湖南省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趙剛上訴稱“自己父親死亡後,父親與被上訴人王玲的同居關系終止,被上訴人的居住權同時滅失”的理由不能成立。王玲是否另有住房,與其享有對案涉房屋的居住權并不矛盾。在老趙去世後,王玲外出省親,短暫出租了案涉房屋,但其出租行為取得了趙剛的默示認可,租金收益也已與趙剛進行分享,且短暫出租後王玲已自行使用案涉房屋,王玲的行為并無不當。故法院駁回上訴人趙剛的訴訟請求。

作者 | 劉家杭

來源: 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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