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家的印象中,老師應該是“道德高尚”的形象,正所謂“德高為師,身正為範”。但是,近期兩個“出軌”事件,讓我們認識到:老師也是普通人,也會犯普通人犯的錯誤。
先是吉林長春一名中學教師,在給學生輔導的過程中,出軌男家長,并逼迫自己的丈夫離婚,和這名男家長同居5年之久,這位家長的原配帶着近100段視頻、錄音和書面材料,向當地教育局進行了投訴,之後教育局做出處分決定,給予該女教師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得晉級更高一級職稱等處分。
接着,又有視頻曝光,疑似湖南一所小學女教師出軌校長,被抓了現行,該校長被幾名男子按在地上,女老師則衣冠不整地坐在車裡,這種場面可以判斷,男女雙方肯定不是單身,談戀愛。當地教育局表示,一定會處理,至于處理結果,臨時還沒有公布。
有人因此把這兩件事,上升到對教師整體的攻擊,從情節看,這兩位女教師都不太可能被開除,這種處理,殺傷力不大,但是侮辱性極強,把那點醜事曝光于公衆,不管是對于他們個人還是教師這個群體,都是一種侮辱。
一、抛開教師的身份,她們也犯了普通人可能會犯的錯誤
教師,首先是人,其次才是教師,因為是人,也就有常人的七情六欲,犯錯誤也沒有什麼大驚小怪的,這在任何一個職業中,都有可能存在。
教師是一個龐大的群體,全國1600多萬專任教師,裡面當然有各種素質的人,這個不足為奇。但是,因為有“老師”的身份,就格外顯眼了,導緻這樣的問題,容易被擴大化了,教師的整體素質水平,還是挺高的。
這兩名老師,也隻是犯了任何一個職業都有可能犯的錯誤。
二、因為有教師的身份,她們不應該犯這種錯誤
但是,老師犯這樣的錯誤,是不可以被原諒的,因為社會對于老師的要求非常高,尊師重教,老師的品質高,業務能力強了,才能赢得社會的尊重。
為進一步規範教師履職履責行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加強師德師風建設,教育部在2018年專門印發《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修訂)》,其中明确規定中小學教師“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将會受到從通報批評到開除公職等不同的處分。
老師出軌,不管老師是不是單身,都已經破壞了他人的家庭,違背了省公序良俗,這已經不是個人的“私事”了,而是違反職業道德,所以理應受到上級部門的懲罰。
老師一旦出軌被曝光,即便不會被開除,也應該從此離開講台了,因為她無法面對學生,也沒有家長願意把自己的孩子放在這樣的老師手中。
三、出軌和個人素質有關,不應該上升為對教師群體的攻擊
任何一個職業中,都可能存在出軌這種事情,這和文化水平沒有必然的聯系,高學曆的人,出軌率也不低,其實更多的是和個人素質有關。
如果一個人對家庭有責任心,就不會做出這樣的行為,如果沒有責任心,就算給她戴上了“緊箍咒”,她也還會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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