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某、梁某一起在小區公共籃球場打籃球時,房某被梁某投出的籃球砸到頭部,雙方因此發生争執,并報警處理。
當晚,房某到醫院檢查,被診斷為頭部蛛網膜下腔出血,共住院治療2天,支出醫療費5599.72元。後經法醫鑒定,鑒定結論認定房某未構成體表傷。 經公安機關調解未果,房某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梁某賠償其醫療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15699.72元。
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籃球屬于具有高度身體對抗性的體育運動,有一定人身危險性,雙方參與打籃球屬于“自甘風險”行為。房某在打籃球的過程中被梁某投出的籃球砸中,在無證據表明系梁某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緻的情況下,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房某無權訴請梁某承擔侵權責任,判決駁回房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陳虹伶)
來源: 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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