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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電池以次充好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7-18 11:38:12

來源:環球網

作者簡介:

電動車電池以次充好(電動車電池燃爆)1

太琨律創始合夥人、主任朱界平律師

電動車電池以次充好(電動車電池燃爆)2

自貢市富順縣人民法院院長黃剛

案例背景

目前,電動車在市場保有量比較巨大,随之也帶來了锂電池的廣泛使用。雖因锂電池的原因導緻事故并進入訴訟的案件較少,但基于锂電池技術存在的缺陷,客觀上也存在對人民群衆生命健康安全的隐患。

案情經過

【基本案情】

原告是從事批發和零售電動車及配件、摩托車及配件的個體工商戶,二被告是經營锂電池、移動電源、充電器及配件的研發、生産和銷售的公司。

2018年10月5日,原告與二被告簽訂《市級代理商合同》,約定由原告作為二被告在自貢市區的代理商,銷售二被告公司的“巨锂美”牌锂電池産品,合同期限自2018年10月5日至2020年10月5日止。合同簽訂後,二被告向原告提供其生産、銷售的“巨锂美”牌锂電池産品。

2019年 6月20日淩晨,原告在使用二被告生産的“巨锂美”牌電池跟自己的電動自行車充電時,導緻原告租賃的四川耐銳德特種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倉庫内發生爆燃起火,引燃附近可燃物蔓延成災,燒毀了原告的大量貨物、車輛等物品。經評估,火災造成原告直接經濟損失400多萬元。此次火災,同時造成了該租賃倉庫内另外兩家企業的貨物被燒毀,直接經濟損失達1500萬元左右。

2019年7月9日,富順縣消防大隊認定起火原因為電動三輪車電瓶充電過程中爆燃起火,引燃附近可燃物蔓延成災

原告就以锂電池存在質量瑕疵為由向富順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二被告賠償經濟損失。

裁判要點

富順縣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原、被告對锂電池爆燃的原因存在争議。原告認為,是因锂電池存在産品缺陷,在正常充電過程中發生爆燃引發的火災。二被告則認為,是因原告将兩組锂電池違規串并聯充電超過額定電壓,緻使锂電池内部的保護闆失效發生爆燃。因此,引起锂電池爆燃的原因是“産品缺陷”還是“違規串并聯充電”是本案争議的焦點。

一、關于锂電池爆燃的原因是“産品缺陷”還是“違規串并聯充電”的蓋然性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确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本案中,就锂電池爆燃的原因而言,可綜合考慮如下因素:1.火災發生的原因已經有權機關認定為系锂電池爆燃;2.根據日常生活經驗,锂電池爆燃的原因有可能是産品缺陷,也有可能是人為因素;3. 原告是使用二被告提供的專用充電器為金彭電動三輪車充電,并在充電過程中锂電池發生爆燃引發火災; 4. 原告持有的《電動自行車專用锂離子動力電池使用說明書》、宣傳資料對锂電池應該具有的安全性能及充電規範的描述,沒有限定電動自行車的品牌和種類,同時,在锂電池的外包裝标記上也沒有明确告知“禁止串并聯”等内容;5. 原告基于對“電動自行車專用锂電池”的一般理解,給金彭電動三輪車充電,符合日常生活經驗判斷; 6.案涉锂電池與生産日期為2019年5月21日的锂電池為同一批次,時隔較短時間就發生爆燃事故。因此,綜合以上分析,在不能充分證明“違規串并聯充電”是锂電池爆燃原因的情況下,锂電池存在“産品缺陷”是引起锂電池爆燃的原因更具有高度蓋然性,本院予以确認。

二、關于锂電池是否存在“産品缺陷”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條規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六)因缺陷産品緻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産品的生産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産品以外的其他财産損害的,生産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産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将産品投入流通的;(二)産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産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本案中,锂電池存在“産品缺陷”具有高度蓋然性。因此,二被告作為锂電池的生産者,應對以上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訴訟中,二被告舉示了锂電池的《生産合格證》、《歐盟标準認證證書》、《檢驗合格證》等書證,并口頭陳述萬達商貿将兩塊锂電池違規串并聯充電引起爆燃。本院認為,就免責事由而言,符合國家标準和行業标準,并不是判斷是否存在“産品缺陷”的唯一标準,二被告應進一步舉證證明锂電池不存在足以影響人身和财産安全隐患的事實,才能達到其免責的證明标準,就現有證據而言,二被告提交的證據并不充分,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後果。

三、關于萬達商貿的損失如何确定以及責任承擔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失的,生産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锂電池存在産品缺陷發生爆燃并引起火災給萬達商貿的财産造成損害,二被告作為锂電池的生産者和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火災發生後,雖二被告聯系了保險公司進行評估,但雙方對最終沒有評估成功的說法不一。在此情況下,萬達商貿為盡快減少損失,自行委托評估不違背法律規定。訴訟中,本院依法告知了二被告有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但在限定的期限内沒有提出,視為放棄權利,故萬達商貿自行委托評估的《損失評估報告》應予采信。《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從《火災事故認定書》上對火災現場的描述以及照片可以看出,萬達商貿在火災事故現場堆放的易燃、易爆貨物品種繁多也不規範,且電動三輪車在充電過程中無人看守,萬達商貿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的義務,主觀上存在過錯,應酌情減輕二被告的賠償責任。綜合本案的案情以及雙方的證據,原、被告的責任比例按20℅和80℅劃分,剩餘部分損失由萬達商貿自行承擔。

裁判結果

一、限被告颍上北方動力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巨锂美電器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賠償原告富順縣富世鎮萬達商貿3580737.57元;

二、駁回原告富順縣富世鎮萬達商貿的其他訴訟請求。

适用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條

律師分析

太琨律創始合夥人、主任朱界平律師認為:本案是一起因锂電池爆燃而引發的産品責任糾紛。通常情況下,涉及産品責任糾紛案件,大多要對産品是否存在質量瑕疵進行科學鑒定,才能判斷到底是産品責任還是人為責任。這一點上,消費者往往覺得舉證較困難。就能否鑒定的問題上,本案還存在如下障礙:1、消防部門隻認定了火災事故的發生是因锂電池爆燃引起的,那锂電池爆燃原因是什麼沒有認定;2、案涉的锂電池在火災中已經大部分燒毀,現存的锂電池批次與燒毀的锂電池批次不一樣,鑒定沒有參考性;3、經咨詢相關的鑒定機構,因锂電池燒毀嚴重啟動鑒定困難大。因此,緻使锂電池爆燃的真正原因處于真僞不明狀态。

就本案原告而言,他既是锂電池的銷售者也是锂電池的消費者、使用者,更是本次火災事故的受害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過程中受到損害,有權向生産者主張損害賠償。消費者在完成初步舉證責任時,按照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生産者應該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如舉證不能,則要承擔敗訴的可能。訴訟中,二被告提供合格證、檢測文件等證明其産品符合國家、歐盟等标準抗辯免責,反複強調事故原因是原告違規将锂電池串并聯充電導緻電池中隔熱闆破壞發生的爆燃,應自行承擔。

法官不能拒絕裁判,如何采信證據達到内心确認就是本案的關鍵。在沒有權威機構對産品質量瑕疵作出鑒定和各方當事人均沒充分證據證明證據觀點的情況下,法官要善于并敢于使用證據規定中的優勢證據原理,結合日常生活經驗,從平常人的認知角度去判斷火災事故的真正原因,從而達到内心确認。

本案中,在锂電池爆燃原因不清晰的情況下,原、被告雙方的觀點均有道理且均不能完全壓倒對方,法官必須依據《證據規定》中“優勢證據、生活經驗、蓋然性原理”等來推定“質量缺陷”和“人為因素”何種的可能性具有高度蓋然性。本案法官是從裁判書說理部分中所提到消防部門的認定、購買時間、充電方式、标識内容、平常的理解、相關物理知識等方面,綜合認定锂電池爆燃系産品質量瑕疵所緻具有高度蓋然性,更能達到法官的内心确認,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不服上訴到自貢中院,最後自貢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次锂電池爆燃引起的事故在該縣範圍内影響較大,直接造成該縣晨光工業園區内3家企業(包括原告在内經濟損失達2000萬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過程中受到損害,有權向生産者主張損害賠償。但因種種客觀原因,消費者在不能取得權威機構作出的産品質量存在瑕疵的認定情況下。怎樣引導消費者維權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法官認定事故發生的原因和責任就至關重要。富順法院法官在本案中充分運用舉證責任分配、優勢證據、蓋然性原理等作出了公正的處理,真正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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